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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曝光16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 企业名单公示

2019-07-16 09:51 责任编辑:中石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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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7月16日讯(记者 崔文静)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第二批6类16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截止6月,全市共立案229起,结案162起,处罚金额168.5008万元。

用作弊秤具称重商品销售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市南区陈氏渔妹子海鲜家常菜馆

使用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1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市南区云霄路20—22号门头字号“美达尔烧烤海鲜大排档”实际执照名称为市南区陈氏渔妹子海鲜家常菜馆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店内海鲜区的电子秤具进行了检查,现场对该电子秤使用500克砝码称重,显示重量是650克,比实际多出150克,经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现场检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使用的秤具有作弊功能,至案发时已使用13天。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陈氏渔妹子海鲜家常菜馆使用作弊秤具称重商品销售欺诈消费者,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违法行为。

市南区台青小馆餐厅

使用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9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南区湖南路34号的台青小馆餐厅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用该电子秤对500g标准砝码进行称重,当清零后放上500g砝码,显示称重重量为500g,接着分别按下“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单价7”按键时,显示的称重重量分别对应变成为525g、550g、600g、650g、700g、750g和500g,当事人承认使用的秤具有作弊功能,至案发时已使用29天。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台青小馆餐厅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违法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青岛阿拉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停业之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4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阿拉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长江中路517号长江财富中心201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青岛阿拉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办理预收款会员卡方式提供健身服务,检查时当事人已不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关门停业。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停业公示的相关信息,停业之前并没有提前发布停业信息及告知消费者。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阿拉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停业之前并没有提前发布停业信息及告知消费者,导致大量消费者的预付费会员卡不能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停业之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

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青岛宝悦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销售侵犯“BMW”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2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珠山中路西海岸汽车城内的青岛宝悦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的部分汽车修理配件违规标注“BMW”注册商标且并没有明显标注不能用于销售,涉及“BMW”机油格等汽车修理配件产品共7个,货值金额总计3961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来源。经认定,7个汽车修理配件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青岛宝悦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市北区朵里菲妮时装店

销售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5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北区兴隆路82号-3的朵里菲妮时装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从莆田购买了带有“NIKE”商标标识的运动鞋126双,价值6300元,自2019年2月开始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期间进销货凭证账目,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朵里菲妮时装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方中圆海鲜酒楼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黄岛区南营社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方中圆海鲜酒楼的活海参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参已全部加工使用完毕,现场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参,涉案货值为351元,违法所得132元。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方中圆海鲜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属于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黄岛区嘉禾海味轩酒店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黄岛区天目山路63号网点的黄岛区嘉禾海味轩酒店的活海参进行抽检,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参已全部加工使用完毕,现场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参,涉案货值为870元,违法所得348元。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黄岛区嘉禾海味轩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青岛嘉禾泽润酒店有限公司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黄岛区长江东路319号青岛嘉禾泽润酒店有限公司的活海参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参已全部加工使用完毕,现场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参,涉案货值为705元,违法所得138元。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青岛嘉禾泽润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黄岛区渔家大院饭店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黄岛区南营社区别墅区9号黄岛区渔家大院饭店的活海参进行抽检,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参已全部加工使用完毕,现场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参,涉案货值为375元,违法所得100元。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黄岛区渔家大院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黄岛区六汪鑫聚源商店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5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黄岛区六汪镇丰台路西黄岛区六汪鑫聚源商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6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的同批次香蕉,涉案货值为23.92元,违法所得1.92元。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黄岛区六汪鑫聚源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即墨区家和福超市

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经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实,位于即墨区泰山一路253号的即墨区家和福超市从2015年开始,在经营中向消费者办理发放会员卡,会员卡背面印有“5、此卡最终解释权归青岛海滨超市泰山一路店所有,地址即墨市泰山一路253号”字样的格式条款等内容。截止案发,共办理发放上述会员卡6709张,剩余30余张未发放,当事人没有因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而获利,无违法所得。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消费市场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会员卡中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力,属于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的范围。家和福超市在会员卡上标注“此卡最终解释权归青岛海滨超市泰山一路店所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

青岛泰客家超市有限公司

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度市仁兆镇冷东庄村18号的青岛泰客家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初开始,在经营中向消费者免费办理会员卡,该会员卡内容印有“4、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店地址:平度市云山镇驻地。二店地址:平度市冷戈庄邮政银行东30米路北。…”字样的格式条款等内容。至2019年3月19日案发时,当事人共办理发放上述会员卡1420张,剩余580张未发放,当事人没有因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而获利,无违法所得。平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泰客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

平度市心连心床垫经营部

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7日,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度市苏州路61-11号二楼的平度市心连心床垫经营部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份开始发放康健体验中心VIP会员卡,反面标注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康健公司所有”。至2019年2月27日发放办理150张,剩余50张未发放,当事人没有因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而获利,无违法所得。平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平度市心连心床垫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

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青岛中仁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

经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位于胶州市胶西工业园八号路的青岛中仁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份开始在其公司官网主页中发布违法广告,内容含有“猴头菇固体饮料,养胃(猴头菇有增进食欲,增强胃粘膜屏障机能,提高淋巴细胞转化率,提升白细胞等作用),增强免疫力(可促进溶血素生成,增加体液免疫的能力),抗衰老(猴头菇可促进脑神经细胞生长和再生,对预防和治疗老年痴呆症有良好效果),详见图片。”等。胶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青岛中仁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宣传猴头菇固体饮料产品时,在食品广告中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广告内容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青岛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

经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位于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重庆路287号青岛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内容含有“其主要成份核苷为人体本源的营养物质,被称为‘生命营养源动力’,可直接被人体吸收利用,吸收率接近100%;所含核苷种类齐全,既有用于合成DNA的核苷,又有用于合成RNA的核苷”和“其主要成份核苷可直接参与体内受损基因的自主修复,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青岛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但广告内容使用“基科牌基福泰胶囊其主要成份核苷可直接参与体内受损基因的自主修复,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广告内容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同时,广告中宣传“基科牌基福泰胶囊其主要成份核苷为人体本源的营养物质,被称为“生命营养源动力”,可直接被人体吸收利用,吸收率接近100%;所含核苷种类齐全,既有用于合成DNA的核苷,又有用于合成RNA的核苷”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青岛华洋科技专修学校

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8日,经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位于李沧区京口路47号21楼的青岛华洋科技专修学校在两家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内容含有“轻松拿证通过率高达99.9%”“学员介绍率高达90.6%”“独家押题100%录取”和“成人高考第1品牌”等宣传内容。经营场所内有含有违法广告“岛城成人学历第一品牌”“青岛华洋科技专修学校始建于2000年,服务5万多名学员,专注学历提升和技能培训服务,多次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规范化学校’‘诚信办学单位’等荣誉称号,成为岛城口碑最好的学历提升和技能培训品牌教育机构”等内容的宣传架子和易拉宝。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一事不再罚”和“从一重处罚”的基本原则,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3605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青岛华洋科技专修学校发布“学校始建于2000年,服务5万多名学员”“成人高考第1品牌”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发布含有“轻松拿证通过率高达99.9%”“独家押题100%录取”等宣传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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