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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行人不能忘! 交警曝光22起路口抢行交通违法

2019-09-11 20:07 作者:任俊峰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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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曝光表。

青岛新闻网9月11日讯(记者 任俊峰 通讯员 栾心龙 王雍修)近年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始终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全社会文明交通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推进,自开展“车辆礼让斑马线”、“转弯变道要打转向灯”等路口让行活动以来,得到了市文明办和相关单位、企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随着我市礼让斑马线活动的持续推进,驾驶人礼让行人越来越多,已成为普遍现象,但仍有个别驾驶人没有做到礼让斑马线,甚至有冲抢斑马线,逼停行人的不文明现象发生。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很多在斑马线上或者路口的争抢行为很大几率会引发交通事故,甚至有的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将基于智能交通系统和大数据平台,以前海一线、学校、医院、商圈等人车混行交通违法较为集中的区域为重点,继续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和路面查纠力度,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及时查纠各类相关违法行为,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9月11日,交警部门曝光了近期抓拍的22起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并发布了6起典型的事故案例和执法案例。

案例一:轿车路口“加塞”发生事故

9月10日上午7时许,交警城阳大队巡逻中队在杨埠寨上桥口处执勤时,发现前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丰田轿车和一辆大型集装箱车辆发生剐蹭,并造成道路拥堵。

经民警现场勘察与调查,车牌号为鲁BK9E36的黑色丰田轿车在上桥口时随意变道“加塞”争道抢行,与正常行驶的鲁UL1191的大型集装箱货车发生碰撞事故。此次事故造成丰田轿车左前方受损,大型集装箱车辆右前方受损。丰田轿车上桥口时随意变道“加塞”路口争道抢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电动自行车观察不周路口酿惨剧

9月2日下午18时左右,杨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青岛西海岸新区东岳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琅琊台路路口右转弯时,没有礼让行人,与由东向西沿着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老人薛某某相撞,造成薛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岛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目前,杨某某因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三:路口不让行小汽车惹祸端

8月27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09GV6小型汽车,沿三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驯虎山路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X6F05小型汽车沿驯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查勘,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某无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案例四:下雨天闯红灯,发生事故负全责

9月6日17时50分许,周某某驾驶鲁HSN808号自卸低速货车沿胶州市站前大道由北向东行驶至站前大道与香港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香港路由北向南步行通过马路的张某某相撞,事故导致张某某受伤,周某某在驾车通过路口时并未发现通过路口的张某某将张某某撞翻在地轧入车下,目前,张某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过程中。

案例五:非法驶入机动车道抢红灯,追尾前车

8月17日16时,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烟台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岛路路口时,信号灯变为红灯,战某某本想抢行,但前车正常停车遵守信号灯,战某某刹车不及追尾前车受伤。本次事故因战某某驾驶电动车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并追尾后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六:斑马线前抢行,被处罚与交警“理论”

9月2日下午,市北区台东八路车流不断,过马路的人也不少。16时许,台东八路上一位老人走到斑马线中央了,已经快走到对面人行道时,一辆鲁B9Y71A不顾人行道线上行人,直接从行人面前驶过,行人几乎要和汽车贴到一起,驾驶员也没有刹车意思,交警对驾驶员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驾驶员还是喋喋不休,经过执勤交警对驾驶员批评教育指出,交通安全法第47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不能瞅准一个空当,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线上不避让行人直接冲过去,这样极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听后哑口无言,执勤交警依法对驾驶员处罚,记3分,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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