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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宝宝爬卧室防盗窗 连人带窗从4楼摔下毙命

来源:现代快报-- 2014-02-20 07:43:29 字号:TT

  3岁孩子爬到防盗窗上,结果连人带防盗窗一起摔下身亡。悲剧发生后,孩子的父母除了起诉防盗窗店主,还一并将开发商等告上法庭。昨天,常州新北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事发

  3岁孩子连同防盗窗摔下楼

  2012年9月16日下午5点多,家住常州新北区一处小区的曹先生的3岁儿子郎郞,爬上卧室的外凸式防盗窗,结果连人带窗一起从4楼坠落。送到医院抢救了半小时,还是不幸身亡。

  这套房子是曹先生2011年6月从他人手中购得的二手房。因为孩子小,曹先生担心孩子的安全问题,就专门请人安装了外凸式防盗窗。没想到,防盗窗装了没多久,就发生了这一悲剧。

  曹先生认为,这次事故主要原因是孩子爬上卧室外凸式防盗窗,由于防盗窗质量太差,焊接铁片多处发生断裂,导致孩子坠楼。

  事情发生后,曹先生一家悲痛不已,想到防盗窗质量太差,以及窗户结构设计可能有问题,曹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索赔。

  索赔

  开发商和防盗窗店主等均成了被告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起诉书中,曹先生一共将开发商、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和验收方以及安装防盗窗的店主甚至连同前房主,都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59万余元。

  怀疑防盗窗的安装可能存在问题,曹先生将防盗窗店主告上法庭情有可原,为何也将开发商等单位告了?对此,曹先生方面认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外窗窗台距离地面高度低于90厘米时,应该有防护设施,有效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90厘米。然而曹先生所购房房屋的窗台,并没有符合上述标准,因此,开发商、设计方、施工方等5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什么将前房主也告上法庭?曹先生认为,前房主知道这个房子有安全隐患,而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卖房时也没有向他告知,所以,前房主也有一定责任。

  新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开发商称,其开发的房屋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不存质量瑕疵,原告小孩的死亡是因为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几名被告也表达了差不多的辩护理由。安装防盗窗的店主弓某则称,原告小孩的死亡与他没有关系。

  审理

  窗台的设计符合规定

  根据原建设部相关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米时,应有防护设施。法院对孩子坠楼的窗户进行了现场勘查和丈量。根据相关规定中的要求,这个窗户的净高应当从地板面开始算,经测量在窗台以上固定玻璃窗高度为50.7,加上窗台下的高度48.7,两项合计为99.4,超出0.9米高度。该窗户未违反相关的规范,法院对原告要求开发商等几位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防盗窗店主否认安装一事

  原告方称,防盗窗是其自行购买委托弓某安装,但被告弓某予以否认。为此,原告曹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写有高宽深和数字的便条,认为上面的内容是由弓某书写,但弓某予以否认。法院提取了弓某的笔迹,但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认为防盗窗是由被告弓某安装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能确定防盗窗是由弓某安装。

  法院还认为,窗户不具有通行功能,郎郞作为未成年人,两名原告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对孩子爬窗户行为进行管教和约束。

  该案经调解无效。被告弓某不认可安装防盗窗的事实,但同意自愿给付原告3万元。昨天,法院做出判决,弓某支付原告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据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外凸式防盗窗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是居民能不能私自安装,生产、安装是否需要资质,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居民在安装防盗窗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商家,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此外,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这种悲剧发生,监护人也要承担责任。(通讯员 宁洁 记者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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