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11月1日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4个部门联合出台量刑规范化细则,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量刑规范化。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起,即可根据量刑规范化细则,基本确定认罪认罚后可能从宽减刑的幅度。
辽宁高院副院长韩德洋介绍,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此次推出的细则明确,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虽未能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但表示认罪认罚并部分或全部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在确定从宽幅度上,要根据被告人认罪的不同阶段、对于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认罚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从宽的幅度。
辽宁的这一司法新规还明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罪名,可以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事实以外的一个单独量刑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至30%,但减少的刑罚量不能超过2年;对未作规定的罪名从宽幅度亦应低于本地区同类案件的刑罚,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案件,从宽幅度不能超过1年,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案件,从宽幅度不能超过2年。
据悉,辽宁省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量刑规范化工作试点省份之一。自2014年起,辽宁开始全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次年,共计对30个罪名推进量刑规范化。此次,辽宁高院将近几年出台的量刑规范化细则集中修订,并会同其他部门会签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涵盖32个罪名,有望彻底改变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估堆量刑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