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7年12月8日,由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文化厅原党组成员、山东省文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谢治秀受贿一案,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治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谢治秀利用担任山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文物局局长、山东省博物馆新馆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曹钦、王建、李培卫、薛黎明、林时榜、钟其南、孙景新、黄雪青、马志强、孙凯给予的人民币现金、美元、金条、家具等财物,安排他人为其购买和装修房屋、结算字画费用等,共计折合人民币843.266227万元。
(原题为《山东省文化厅原党组成员、山东省文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谢治秀受贿案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