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25日讯 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不低于150元。
为切实解决我市失独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困难,近日市财政局
对具有本市户籍,其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重度残疾等老年人入住非营利普惠型养老机构的,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养老机构收住享受低保的上述老年人,收费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普惠型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统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救助政策,对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三分之一增发专项生活补助。(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