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地铁资金流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另外,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任务所需资金,经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由地铁集团直接拨付。据悉,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地铁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根据《办法》规定,所称地铁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合法取得的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和地铁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地铁建设基金;地铁沿线两侧及站点周边500米内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物业开发收益等政府资源性收益资金;沿线区、市按照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
另外还包括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国家、省安排下达的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以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其他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资金。《办法》中明确规定,地铁资金流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审批。市财政设立地铁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各种渠道取得的地铁资金。地铁集团设立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核算市财政地铁资金专户拨入的地铁项目资本金。地铁项目资本金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
贷款专户用于建设或本息归还
地铁集团按照地铁项目贷款协议约定,设立地铁项目贷款专户,核算取得的地铁项目贷款及还本付息资金。地铁集团以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根据发行时确定的用途,分别纳入地铁集团的资本金专户或贷款专户管理。地铁项目贷款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及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地铁集团根据地铁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由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审定。地铁集团根据审定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结合当年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本金情况,合理安排融资规模,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据介绍,市财政地铁资金专户筹集的还本付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划入地铁集团地铁项目贷款专户;市政府以其他方式安排用于地铁建设的资源,按照规定进行开发、处置,开发处置收益用于还本付息的部分,按照规定程序划入地铁集团地铁项目贷款专户。此外,重大资金支出或者重大设备购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具体规定由地铁指挥部另行制定。
征地拆迁费由地铁集团直接拨付
值得注意的是,地铁沿线各区、市和有关单位承担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任务所需资金,经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确认并下达拆迁计划后,征地、拆迁费和管线迁改、绿化迁移费按照合同约定由地铁集团直接拨付有关区、市财政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包干使用。其他零星支付事项,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地铁集团在项目概算范围内据实支付。
关于地铁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地铁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据悉,本办法将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2010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