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立法保护母亲湾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划出胶州湾保护范围 禁止围海填海 船舶排污、采挖砂石最高可罚20万元
胶州湾是青岛的母亲湾,是我市“山、海、城”特色城市风貌的核心要素之一,对我市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建设“海湾型大都市”作用举足轻重。但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胶州湾海域面积不断缩小,海洋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生物多样性面临挑战。为更好地保护胶州湾,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目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完成,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护范围: 包括海域和沿岸陆域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胶州湾保护范围包括胶州湾海域和胶州湾沿岸陆域。胶州湾湿地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专项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超出以上范围的,以保护规划为准。胶州湾海域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的围合区域。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东起团岛湾头,沿沧口湾、红岛、河套、海西湾,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胶州湾沿岸陆域为自胶州湾保护控制线至陆域控制线的区域。陆域控制线,是指东起团岛湾头,沿团岛路、团岛一路、四川路、冠县路、新疆路、胶济铁路、双积路、双元路、河东路、滨河路、胶州湾高速、双积路、千山路、淮河东路、江山路、嘉陵江路、漓江东路,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洋河以南和红岛、河套分界线南端至大沽河区间距离30米范围内,其他区域距离100米范围内,除景观、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本条例施行前已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未经批准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环境保护: 排污总量逐年削减
市政府应当根据胶州湾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逐年削减。禁止向胶州湾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禁止穿越、跨越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但因码头装卸船舶运输的石油需要配套建设的短程管线除外;在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公共排水管道,不纳入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此外,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煤炭、煤矸石、矿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场,原有的物料堆场应当进行抑尘改造和采取防渗漏措施。临时性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用防尘网、防尘布覆盖,或者进行喷淋、固化处理。禁止在胶州湾海域、岸滩和入胶州湾主要河流的河道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主要河流两侧各一定区域内,禁止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禁止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新建或者扩建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理场。
湿地保护: 禁止房地产开发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岸线应当保持开放,除依法批准的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及军事等用途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圈占,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不得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湿地以及其他自然地貌和景观。禁止毁坏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和绿地。
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围海、填海;禁止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禁止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还将禁止房地产开发、工业生产;禁止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禁止开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禁止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禁止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及其他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和湿地资源的行为。
处罚规定: 围海填海要遭重罚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罚办法,其中,向胶州湾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的,由海事部门或者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围海、填海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在胶州湾海域采挖砂石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破坏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湿地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监督检查: 每半年报告一次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胶州湾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胶州湾的组织、个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规划、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海事等部门以及其他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接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此外,《条例 (征求意见稿)》要求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组成的胶州湾保护社会监督委员会,对胶州湾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胶州湾保护委员会每半年向胶州湾保护社会监督委员会报告一次胶州湾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保护工作报告。
链接 两种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市民可登录青岛政务网、青岛人大网、青岛新闻网,查阅《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rdfgzx@qingdao.gov.cn;市民也可以通过信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来信请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沂水路11号,邮编:266001)。
上一篇:实拍俩青岛嫚当街互殴 场面火爆
下一篇:青岛北客站地铁主体封顶 高清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