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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花百万买原装大奔 提车时发现系组装(图)

来源:青岛晚报-- 2013-12-15 12:50:02 字号:TT

公司花百万买原装大奔 提车时发现系组装

    青岛某材料集团斥资118万元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定制了一辆德国进口奔驰商务车,准备在啤酒节时用于接待外宾,提升公司形象。谁知当见到车辆时,却大失所望,工艺粗糙、配置不符,集团要求销售公司进行整改。可等了一个多月后仍没有提到车,集团一纸诉状将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

    花了上百万元买“大奔”

    2010年6月份,某材料集团在青岛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相中了一辆德国进口奔驰商务车,销售公司报价为110.8万元,双方很快达成购车意向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其中《销售合同》中约定,销售公司保证本合约所提供的车辆为正规海关商检证汽车生产厂家制造,完全与出厂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进口车卖方提供正规国家大贸手续,同时附有由进口地海关签发 ‘货物进口证明书’,由国家商检部门签发‘进口商品随车检验单’。”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改装合同》,材料集团要求对车前门进行改装,合同中约定了车辆名称、型号、生产国家、交货地点以及交货日期。”

    到了交车的时间,当材料集团工作人员见到车辆后大失所望,“工艺粗糙,内部配置与豪华商务车配置不符”,并要求销售公司限期整改,可一个多月过去了,材料集团仍没有见到车,于是将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材料集团提到“购买豪华商务车,追求的就是高档豪华、高品质、高性能,在商务活动中体现公司形象,但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公司返还车款,并双倍赔偿定金44.3万余元。

    法庭上各拿证据表清白

    不过销售公司却给出了另外的说法,公司称材料集团说的车辆工艺粗糙属于主观臆断,并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销售公司的车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只是在双方验车时就小部分改装配件重新确认,之后销售公司多次催促集团前来提车,但迟迟没人来。另外《改装合同》中约定的69万余元的改装费材料集团也没有支付,是集团违约在先,公司并没有责任,要求法院驳回集团的诉讼请求。

    庭审时双方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另外还有一份国家质检总局的《复函》,根据涉案车辆的车架号可认定车辆为多阶段制成车,“车辆的非完整车辆制造厂为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最后阶段制造厂为土耳其Argen汽车工程及特种车辆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这让材料集团有些错愕,当初要求的是德国进口车辆,为何最后是在土耳其加工完成?另外材料集团还提交了一份山东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的鉴定书,其中注明“该车非德国制造梅赛德斯奔驰豪华商务客车;该车铭牌记载的车辆信息与该车不符;该车识别码信息与该车现有状况不符;无法确定该车是否为未经销售使用过的新车。 ”

    要求销售公司返购车款

    法院一审认为,两份合同中都约定车辆的生产国家为德国,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复函》,认为车辆为多阶段制成车,因此不应认定德国是其生产厂家,根据山东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的鉴定可以认定,销售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双方的合同应予解除,公司收到的购车款应退还给材料集团。经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110.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车辆生产国家为德国,但对车辆的原产地及车辆是否是整车原装进口等信息双方并没有做出约定,因此围绕车辆所做的鉴定不能作为案件的事实依据,销售公司明知对车辆前门改装必须运到土耳其,但在与材料集团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注明这一信息,并导致后续纠纷发生,销售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对信息有所隐瞒;而材料集团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产地,对纠纷要负有一定责任。经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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