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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着哥因采光索赔15万 十年打九场官司全败诉

来源:青岛晚报-- 2013-12-20 13:06:37 字号:TT

执着哥因采光索赔15万 十年打九场官司全败诉

    薛某居住在台东一路某小区,从2003年开始楼前的一栋高层住宅让薛某一直坐立不安,虽然新楼距离自家小区35米远,但24层的高度让薛某认为已经影响到家中采光。也是从那时起,薛某开始了长达10年的采光维权,经历了7次失败后,在2011年再次起诉,要求高层所属单位赔偿自己的损失15万元,一审败诉后薛某上诉至市中院,不过仍因证据不足败诉。 

    起诉 一天光照不足一小时

    薛某称,自己在小区已经居住了20多年,房子是以东面采光为主,只有上午有阳光照射。青岛某集团从2003年开始在小区附近建造一处高层商住综合楼,综合楼距离小区35米,高90多米,共有24层。薛某提到,青岛测绘院实测过家中的光照,照射时间仅为24至60分钟,大部分时间不足一小时,薛某认为某集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而且因为采光问题,别人房价往上涨,自己房价往下跌。 “如果按拆迁补偿价格或现市场价,房屋每平方米至少为12000元,但现在最多也只有8000元,根据差价综合房屋面积,从2003年至今,房价已经跌了15万元。 ”薛某将某集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5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反驳 房屋建造完全合规

    不过某集团认为,他们所建造的综合楼并不侵犯薛某的采光权,楼体工程完全是依法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合法建筑。2011年案件一审,庭审时薛某称,在2003年时双方就因为挡光的问题诉诸公堂之上,当时法院委托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对薛某家的日照进行过分析,其中提到薛某家在大寒日采光的时间不足一小时。 “这个测量结果还没有考虑阳台挡板的情况,如果算上挡板,时间就更短了。”不过某集团提出质疑,双方的确在2003年打过官司,但当时薛某撤诉了,法院也没有委托相关机构测绘,从没有见过薛某口中的日照分析报告。

    检测 房间设点测量光照

    在薛某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中,测绘人员在房间内标记了四个点,经测量第一个点在大寒日光照时间为1小时17分,第二个点为1小时10分,第三个点为26分钟,第四个点为53分钟。随后的第二次测量中,刨除了涉嫌挡光的涉案综合楼,得出的光照数据中前三个都与此前测量相当,只有第四个点由53分钟变成了1小时。测绘研究院得出结论,造成薛某家光照不足的除了综合楼之外,还有另外的一栋高层和一栋多层建筑。

    某集团提到,在2003年时光照标准并非两小时,而是一小时。原来青岛市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实行老版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市规划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解释,老版规定在新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为不少于2小时,旧区不少于1小时,而且标记为采光点的窗户中,只要有一户有一个窗户符合即为符合规定。因此某集团认为,“薛某的房屋位于老城区,光照时间应当按照不少于一小时计算。 ”可薛某却称,在2002年4月1日起,国家就实行了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范中写明大寒日日照标准不低于两小时。

    判决 一审二审均为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某集团建造的综合楼属于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日照间距符合审批当时青岛市规划局要求的条件。 2003年法院的确委托过勘察测绘院在大寒日对薛某房屋的光照进行过实测,日照分析报告中明确提到,除了综合楼之外,还有另外两栋建筑物对薛某家的光照产生了影响,而且经过设点实测发现,即使刨除了涉案综合楼,薛某家中光照时间也并无太大变化,由此法院无法确认的确是因为综合楼的原因导致薛某家中光照时间较短。由于薛某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薛某上诉至市中院,并将15万元的赔偿额度降为1万元。不过法官称房屋的光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是专业性技术问题,应由专门机构依据专业知识予以测评,薛某要求法官到现场观察拍摄的申请法院不予批准。由于薛某无法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市中院二审驳回薛某的上诉请求。

    10年漫长诉讼路

    据了解,从2003年开始,薛某为了让房子“沾光”,开始了和某集团纠结不断的诉讼。2003年9月8日,薛某将某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16万元,不过在2004年3月8日薛某撤诉。 2004年12月2日,薛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规划部门为某集团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意见书违法,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薛某的诉讼请求。规划部门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法院经重审驳回薛某的起诉。薛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裁定。省人民检察院对此向省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由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市中院经审理在2011年3月22日维持了该院的原裁定。(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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