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不管是“加名”、“减名”、“换名”,都将免征契税。专家认为,夫妻间房产更名,实际上不存在权属转移的问题,不缴契税,更加合理。
根据《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文件,自2013年12月31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青岛铭嘉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万萍认为,房产本身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间的房产更名,实际上并不存在权属转移的问题,不收契税,符合法理。万萍说:“之前,夫妻间房产加名需要征税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就曾紧急出台‘补丁’政策,即《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修正了之前的争议问题,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政策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