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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制止铺张办晚会 违规可举报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1-21 18:11:02 字号:TT

青岛市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落实办法,根据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中宣发〔2013〕19号)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实施意见、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艺工作导向,把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严禁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作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清理整顿,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文艺晚会,使晚会中的奢华之风、铺张浪费现象得到根本扭转。

    第三条  晚会举办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坚持在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简朴大方、反对豪华奢侈,提倡因地制宜、反对大操大办。

    第四条  建立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的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市委宣传部文艺处负责联络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区市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与完善规章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文艺晚会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晚会管理和审批备案

    第五条  加强对文艺晚会的管理。

    (1)市直部门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与区市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2)各级党政部门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

    (3)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4)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举办文艺晚会所需费用。

    (5)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

    (6)坚决禁止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条  晚会举办严格实行备案审批制度。

    (1)市级及以下党政部门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政治性、纪念性文艺晚会须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2)国有企业举办非营业性文艺晚会,须报请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三章  工作监管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文艺晚会的预算管理,除政治性、纪念性文艺晚会外,其他晚会不得拨付财政资金。需要财政补助的市级文艺晚会列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市级文艺晚会类别及补助标准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依法依规对文艺晚会经费支出进行审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各级文化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国资部门对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情况加强监管,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办晚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第四章  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媒体要切实发挥引导社会风尚的作用,积极倡导艰苦奋斗精神,大力宣传勤俭办晚会,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晚会演出出现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对大操大办、奢华浪费的文艺晚会予以曝光。

    第十四条  加强电视文艺晚会播出和宣传的管理,对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各级新闻媒体不得安排播出和宣传报道,坚决禁止挤占媒体公共播出资源。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作用,及时调度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分析指导。

    第十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定位和工作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责任,从严从实,确保成效。各区市根据市里要求建立健全节俭办晚会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长期坚持。

    第十七条 在市委宣传部文艺处设立举报电话(0532-85913313),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举报,有报必查,查实必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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