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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半数选择搭伴养老 无证婚姻伤不起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4-04-11 12:19:44 字号:TT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许多老年人为了精神上有个依托、生活上有个照顾而选择搭伴养老。顾名思义,搭伴养老是指老年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据统计,老年再婚者中选择搭伴养老的占50%以上。然而,因缺乏相关法律保障,许多搭伴过日子的老年人因纠纷闹上法庭后遭遇维权难。

    案例一:

    未登记结婚不能等分财产

    从2002年3月起,家住黄岛区的退休妇女郭某与年逾六旬的王某开始搭伴养老共同生活。郭某为王某洗衣做饭,照顾王某的孙子、孙女,并拿出自己的全部退休金补贴家用。2012年1月,王某用同居期间的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30多万元的房屋,其中20万元为王某个人财产。买房后,王某的儿子和儿媳担心父亲去世后房屋会被郭某独占,便经常挑拨二人的关系,导致王某对郭某越来越不信任,最终选择分手。郭某气不过,诉至法院,要求平分该房产。最终经法院调解,郭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一次性给郭某8万元作为补偿。

    □法官说法

    该案的办案法官表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在平分的基础上,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在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下分割财产。该案搭伴养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于购房资金绝大部分是王某所出,郭某贡献较小,自然不能平分,只能根据其贡献量分得一少部分。

    案例二:

    分割同居财产须有证据证明

    2010年1月,黄岛区海青镇的69岁的罗某与丛某过起了搭伴养老的生活。期间,罗某将自己所有的5万余元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搬到丛某家共同使用。然而,2013年3月,两人的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走到尽头,罗某打算将当初带来的家具家电搬走,没想到“老伴”丛某坚决不让,还声称这些东西是自己的。无奈,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拿回属于自己的家具家电。但在审理过程中因罗某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等证据,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财产的归属,在“老伴”丛某持有异议的情况下,罗某主张家具家电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正因为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也就决定了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在此,提醒“搭伴养老”的老年人,为防患未然,最好事先签订书面“财产约定”或进行“财产公证”,若日后出现纠纷也可以有证据予以佐证。

    案例三:

    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2012年3月,黄岛区王台镇68岁的农村妇女向某收到了“老伴”张某的最后“通牒”:“3日内必须走人!”原来,3年前,向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几个月后便搬到张某家居住。令其万万没想到的是张某时常在外面沾花惹草,甚至夜不归宿,最后竟明确提出要与别人另过,让向某赶紧搬走。向某心有不甘,其认为“我为这个家操劳了几年,难道说赶我走就赶我走?”面对向某坚决不搬,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但最终法院驳回了其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的办案法官表示,向某与张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换言之,鉴于“搭伴养老”的法律本质是非婚同居,这就决定了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走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走人,法院所能受理的仅是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并不保护二人的“婚姻”关系。

    律师提醒:

    搭伴双方最好还是走正常的婚姻道路

    就搭伴养老如何维权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丰永强。其认为,搭伴养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纠纷主要表现在财产归属、子女矛盾和赡养等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搭伴养老是一种不稳定的生活状态,本身就与我国的婚姻法相违背。“如果老年人确想搭伴养老过日子,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提前立遗嘱的法律手段来解决。”丰永强说,“老人们可以在婚前签署一个协议,将财产、与子女的关系、双方的养老、生病如何护理、婚后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写明白,具体内容由两家人共同协商确定,再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就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搭伴养老可能面临的法律困扰。但我个人仍建议搭伴双方最好还是走正常的婚姻道路。”(记者 陈思思 通讯员 范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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