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里,我男朋友和我见过面,但没有再发生肢体冲突。”作为广东省首份同居关系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者,39岁的个体户李红对国家法律、政策并不敏感,可这并不影响她成为受益者——2012年9月29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开出省内首份“同居关系人身保护令”,对长期遭受家暴的李红给予半年的保护期。这份保护令近日到期,李红认为,人身保护令这种形式值得推广,“不管是婚姻内还是婚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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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婚姻”屡遭遇家暴
李红出生在湖南。20多年前,她高中毕业后来到广州打拼。1998年,在亲戚的介绍下,李红与小自己5个月的河南人王强相识了。王强是医生,给她的第一印象是个儿高、人也帅气,是个挺有学者风范的大学生。
此后,两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次年,李红生下一个儿子。李红说,同居后约半年里,王强有过和她领结婚证的打算,但自己当时还没有考虑成熟,之后便一直搁置下来。
相处久了,双方的缺点也暴露出来。令李红不能接受的是王强对她的家暴。对此,李红并不愿多提及这段往事,只说了一句话“他好的时候很好,不好的时候很不好”。而据法院裁定书描述:“在双方同居期间,被申请人(王强)经常对其(李红)实施暴力,导致申请人(李红)身体多处部位严重受伤。”
“据李红自己说,王强曾拿凳子砸她,甚至有拿刀砍的行为。她都有报警,但验伤后,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的经办法官、民一庭副庭长刘丽娜介绍说。
两年前,为了免受家暴之苦,李红请了律师,希望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时,他让我给他一个机会。我就想,给别人机会也是给自己机会,我的要求很简单,只要你不揍我就行。”“其实两人感情是很深的,我们到派出所调查时,有的派出所表示曾经想行政拘留王强,但是女方舍不得。后来李红可能确实忍受不了,才到法院来。”刘丽娜说。
法院四条禁令保护女方
“这个案件比较特殊,是个同居关系。”刘丽娜说,但黄埔区法院作为广州首家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的法院,同居关系也被纳入了受案范围。
考虑到同居关系在当前的普遍性,法官们当时觉得,同居之间的摩擦,不同于普通陌生人间的打架斗殴,不能因为没有结婚证,而完全把同居关系排除在婚姻家庭关系之外。向省高院征询意见后,合议庭还发现省内还没有其他法院尝试开出同居关系下的人身保护令。
在听证后,以刘丽娜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了省内首份同居关系人身保护裁定,主要内容有四点:禁止王强殴打、威胁李红;禁止王强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李红;禁止王强进入李红的工作场所(两家酒楼);禁止王强进入李红的居所。同时,黄埔区法院还向大沙派出所、黄埔派出所、文冲派出所、增城沙村派出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效果应该还是有的,反正违反裁定书规定的事情王强肯定没做过,双方之后的相处还很和睦。”刘丽娜说,“李红之所以选择申请人身保护令,我认为她还是有一种感情存在。选择了人身保护令,就意味着只要不再犯,大家就各自过平静生活,避免了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对她来说不好,对孩子也不好。”
如今,李红在黄埔区开了两家酒楼饭店,她说,在半年保护期里,自己与同居了14年的男友王强见过面,但双方再也没有发生过任何肢体上的冲突。“现在保持着朋友的关系,见面都挺客气的,他时不时来酒楼坐坐。偶尔有不对劲的苗头,我就说你回你那里去吧,少打搅我。他有时来吃顿便饭,有时打个电话叫我送个饭过去,我也会送过去。”李红说。
她回忆说,当自己向法院起诉王强的时候,对方就表示想重归于好,直到现在还有这个想法。但李红觉得事到如今,已不想再回头。
对话法官
申请保护令
关键是证据
羊城晚报:六个月“保护期”过后,王强再犯怎么办?
刘丽娜:作出保护令后,男方应该会有些忌惮。法院回访发现,现在王强很平静。可能用这种形式让双方分开一段时间后,都考虑清楚了,知道该怎么做。即使保护期限到了,由于公安部门已经知道王强有“前科”,一旦再犯,可以用治安管理规则来处罚。
羊城晚报:同居关系下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刘丽娜:其实这个我们也还在探索中,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标准。不过新民事诉讼法里面有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现在就完全是有法可依了。
同居关系申请人身保护令,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同居行为是偶尔还是长期。我个人认为这不一样。如果是偶尔同居,完全有其他途径去对当事人实施救济,比如发生矛盾后可以搬回自己的住所。就李红这个案子来说,这种同居关系没有其他途径救济,两个人实际上就只缺了一个结婚证。第二要看证据。基本证据要由当事人提供,法院再核查。如果仅是口述,没有证据,法院不一定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