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初一女生于家中两次被穿治安员制服的男子猥亵,该名60岁的村委治安员却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被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构成犯罪,警方撤案处理。家属只得以少女的人身损害为由发起侵权诉讼,近期终审获广州市中院维持原判,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两次猥亵未被认定构成犯罪
女孩小慧(化名)来自重庆,因父母在广州市番禺区打工,事发前她也在番禺某中学读书。2011年5月,小慧认识了住在对门的男邻居钟某,时年60岁的钟某是番禺本地人,已在村委从事治安员工作多年。
2011年12月23日22时许,钟某当值期间,穿着治安员制服、驾驶治安队巡逻摩托车来到小慧家。趁其家人不在,钟某对她实施了猥亵,后被小慧的母亲及弟弟发现并报警,警方现场将钟某抓获。
警方于次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钟某对小慧构成猥亵,对钟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2011年12月26日,警方以强奸案立案侦查,钟某被刑拘。但在2012年1月1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捕。
检方认为,钟某否认有强奸行为,只承认先后两次对小慧进行猥亵,且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而检方掌握的其他证据也反映不存在暴力胁迫情形,因而认定钟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2年1月11日,警方认为本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案。
起诉人身损害获赔5万抚慰金
案发后,家人称小慧变得沉默寡言,医生认为她患上了应激障碍,小慧还曾出现过自杀苗头。
2012年初,家人以人身损害纠纷为由向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钟某构成侵权并赔偿。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钟某的猥亵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在刑事上未被认定构成犯罪,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民事责任。
钟某年届60,而小慧是年仅15岁的在校学生,没有社会阅历,钟某作为长辈又作为治安员,本应维护法纪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却利用别人的无知与善良进行猥亵,其行为实属极其恶劣及无可宽恕,应对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小慧的痛苦记忆将伴其一生,法院认为这应界定为精神损害并较为严重,且无法量化,故判决钟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医疗费502.96元。
钟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后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钟某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是其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并非构成民事侵权的要件。故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