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为治疗中耳炎,做完手术,耳朵炎症治了,面瘫来了。为此她和医院闹上了法院。
昨天,重庆五中院二审落锤,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3.3万余元。其实,这起故事给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了个醒,手术前充分沟通和告知,最可能避免官司。
医生临时改手术方案
李桂珍双耳流脓,听力下降30多年。2011年春,病情加重。那年4月18日,她到主城某医院治疗。
两天后,医院提供一份“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手术知情同意书”,李桂珍在同意书和医患沟通记录上签名。
医生为李桂珍进行全身麻醉,手术中发现患者自身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医生改变手术方案。
术后,李桂珍左侧嘴角歪斜,被诊断为面瘫。
患者术后面瘫告医院
李桂珍认为,这是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重庆某医院承担20%的侵权责任,判决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6.6万余元。李桂珍向五中院上诉。
庭审中,李女士认为,如果当初医生提前告知手术有如此大的风险,她可能不会选择手术,也就不会成为“歪嘴”,“是他们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官向有关专家询问得知,被告医院实施的左耳乳突根治手术,极易对患者造成面神经损伤,导致面瘫。
没告知风险医院当赔匠
虽然医院对李桂珍的病情并不存在误诊,但在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方案的变更可能造成的损害,医院并未给李女士的家属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让李桂珍承担了医疗风险。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李桂珍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二审酌情将医院的担责比例划为40%,依法作出二审改判。
办案法官说,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