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电子眼”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进行监督并留下处罚依据,具有一定威慑力。然而,近年来有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以成都为例,“电子眼”外包企业收益达39%。人们担心,作为执法依据的“电子眼”外包给了私营企业,执法还能公正吗?
【肇始】 “电子眼”外包曾是创新案例
东莞人陈某在圈内是较早承包“电子眼”的人。10多年前的2002年,正当道路交通进入到电子化管理初级阶段时,陈某与北京一家公司等3家企业合作,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建设、维护道路监控设备项目。合作方共同订立协议书,并约定各方的分工,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由于当地政府不想多出钱,让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款作为回报。这一做法当时曾作为创新案例。
合作之初,主要合作方为拓展业务关系非常亲密,如同“四兄弟”般。4个月以后,各方还签署了第二份合作协议,将业务范围扩大至虎门、东坑等七个镇。
2004年,“四兄弟”就电子警察项目收益进行了首次分配,陈某和伙伴分得了相应的部分收益。
合作的蜜月期很快出现了转折,原本亲密无间的“四兄弟”因利益分配不均出现了纠纷,项目合作的部分当事人产生严重的经济纠纷,进而引发了东莞投资界罕见的巨额经济诉讼案件,诉讼涉及标的额高达上亿元。
【范围】 外包做法被商人复制到多地
东莞人陈某承包“电子眼”的做法,随后即被福建、浙江有头脑的商人发现,并被迅速复制到全国多地。
广东省审计厅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广东省201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2006年至2011年,广东全省投入“电子眼”建设资金11.36亿元,截至2011年底,全省在用的“电子眼”设备共9682套(台)。审计发现,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
据广东省公安厅透露,未来3年,广东将在现有110万个“电子眼”的基础上,再新增近百万个,几乎翻一番,吸引了众多企业跃跃欲试。
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同样被媒体披露,以BOT模式外包给私营企业四川浩特通讯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浩特)。自2005年8月到2009年,这家企业已经在成都市区和几个郊县的主要路口、路段安装了近1000套机动车闯红灯、超速、逆行、占用公交车专用通道等违法行为自动监测和记录系统。
【收益】 雇人拍超速 从罚单中分钱
日前,陕西兴平被媒体曝光,指其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子眼”外包给私营企业,企业雇用人员上路坐在测速车里拍照,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超出指标再拿提成。
据业内人士介绍,安装一台“电子眼”,加上后台设备,一次性要投入大约七八万元左右,一个城市安装成百上千个“电子眼”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此,财政不足,警力不足常常被当做“电子眼”外包的理由。但无论是以哪种形式外包给企业,都难以回避参与企业需要从中赚取利润的事实。
而在成都,“电子眼”外包后,作为回报,四川浩特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元罚款中,以“单个合格证据成本”的名义分得39元。换句话说,获得的利益分成高达39%。据报道,从2006年开始,截止到2008年,四川浩特“仅每年就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
【质疑】 由企业代替执法部门去罚款
在这些私营企业的分利里,究竟有没有“电子眼”乱作为、或者驾驶者“被超速”,我们无法得到确切的证据,但通过网友的描述,对这个由众多利益群体构成的庞大产业链,至少有理由怀疑其公益性和公正性。
有网友说:“成都三环内,密密麻麻安装了各式‘电子眼’若干,主要交通线路几乎是百米一眼,无数驾驶员稍有不慎只好排队交罚款。”
据媒体披露,车主许小状抱怨,自己驱车前往梅州,出了广河高速进入到梅河高速河源段,全部限速80公里,摄像头林立。更夸张的是突然见一牌竖着限速60公里,摄像头在一百米外,只能拼命刹车。
据媒体报道,成都市一位鄢姓读者投诉说,他所驾驶的川AQ×××3号牌的瑞虎牌小汽车,去年曾收到两张违法处罚通知单,被告知在7月13日14时18分35秒至14时18分50秒之间,分别在三环路11KM+99M处至7KM+489M处超速行驶。该读者质疑:按照这两张罚单的显示,瑞虎车在15秒钟内跑完了3.6公里,也就是速度达到864公里每小时!这哪里是汽车,整个一飞机嘛!执法公正吗?
“电子眼”背后是谁的眼睛?不难看出,至少在被媒体披露的地方,代表公权力的交管部门的这双眼睛,已经被谋取私利的企业所“左右”了。在某种意义上,“电子眼”的代价是将只有警察才有的执法权让渡给了企业,由企业代替执法部门去罚款。“电子眼”背后已然不再是公正、公平的执法者,而是以谋求利润为目的的商人。
在一些地方,日常交通管理以罚代管、谋求部门私利的现象相当普遍,个别地区甚至明确规定了交警罚款目标,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五五分账甚至四六分账的比例,予以返还,成为管理部门公务员和编外人员的收入和奖金主要来源。
专家观点
“电子眼”不能掉进“钱眼”里
专家指出,通过“电子眼”招商引资,是变相将执法权市场化,容易为公权寻租找变通渠道。在利益驱使下,本来是维护公益性的执法行为,公正性会引来质疑。
“电子眼”不能掉进“钱眼”里,更不能成“创收工具”。将公益的“电子眼”外包,进而私人化运营,已涉嫌将执法权私营化。其背后恐怕还与部分地方某些部门“多罚、多缴、多返还”的扭曲式执法理念有关,同时还间接纵容了企业的乱罚款行为。
有专家表示,“电子眼”是执法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利器,而让这件利器发挥积极作用的,不仅仅是使用这件利器的执法者,更是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所遵循的规章制度。然而,当这件象征公权力的利器被恶意使用,甚至被出卖,执法权就脱离了制度的约束,公权力将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执法权行为,从根本上模糊了政府与企业、公权力与市场的边界,它不仅会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伤及到政府形象,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专家表示,对于“电子眼”的安装以及“电子眼”查看权等需要明确规范,应该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