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
听说薛蛮子因涉嫌嫖娼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相当意外。跟薛蛮子有一面之交,在某会上见过他,因为有共同认识的朋友,聊了几句,他还约我给他的《蛮子文摘》写稿。印象中,他家庭生活幸福,夫妻恩爱,怎么会去嫖娼呢?
我首先想到的一种可能性是行为艺术,他是不是想用这样的行动引起公众对卖淫法的关注呢?这样猜测的理由是,此前发生过叶海燕(流氓燕)为了体验性工作者生活状况而入驻十元店并向嫖客提供免费服务的事件。难道薛蛮子也是出于这一动机?
我国针对卖淫嫖娼的法律政令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制定的,共产党夺取政权之后扫荡卖淫取缔妓院是作为新政权的新气象被记入史册的。卖淫法实行至今已经60余年,唯一的变化是在1986年以政令形式规定,对卖淫嫖娼双方实行罚款5000元(一般是嫖客)和劳教半年至两年(多数是性工作者)的处罚。
对卖淫法的社会学分析表明,这一法律政令已经严重脱离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它是全体国民基本对性服务没有需求的时代的法律。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全国实行低工资和高就业政策,所有人的工资都刚刚够糊口,对性服务的需求尚未形成,所以对卖淫嫖娼的严刑峻法得以实行。八十年代以来,一方面,人们手里有了闲钱,诱发了富裕人群对性服务的柔性需求(奢侈型需求);另一方面,多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男女婴儿比例为约120:100)的后果已经逐渐显现出来,它造成的女性配偶数量绝对短缺,在贫困人群中诱发了对性服务的刚性需求(匮乏型需求)。有需求就会有供给,无论法律多么严峻也无济于事。
三十多年来,对卖淫嫖娼的严刑峻法已经失去震慑效力,性服务业已渐呈失控态势。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的法律遇到了法不责众的局面。针对卖淫嫖娼的严刑峻法不但日益丧失可行性,而且它能够造成的问题(卖淫业黑社会化、警察腐败、官员腐败、性工作者大量沦为抢劫强奸谋杀类刑事犯罪的受害者)比它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多。基于这一分析,卖淫非罪化是最佳选择。我们的政策应当改变为所有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行为的非罪化,不论其中有无金钱卷入。与此同时,在为性工作行业从业者提供其他就业机会和专业技能的方面下功夫,用长期的艰苦的努力解决男女不平等、贫富不均、人口性别比失衡等问题,从而真正降低国民对性服务业的需求,以期最终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消灭卖淫现象这一目标。
尽管如此,在卖淫法未修改之前,公民只能服从,所以如果薛蛮子嫖娼事实得到证实,他只能接受现行法规的处罚。看来,如果他的动机是为了引起公众对卖淫法的关注,那他的具体做法就不如叶海燕明智了:叶海燕提供的性服务并未收费,卖淫交易不成立,所以并没有违反现行的卖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