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欺诈造成严重损害赔偿力度够不够?
担心对违法者震慑力还不够,建议依然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
刘俊海说,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与现行消法相比,赔偿向消费者倾斜,减轻了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而杀掉一头牛”的现象,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不过,对于因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欺诈,此次三审提出的是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刘俊海认为这对违法商家的震慑力不是很大,力度略小了点,依然建议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损失赔偿要涉及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实际损失。
新京报记者 廖爱玲
追访
消协:改“社会团体”为“社会组织”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负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消协由政府主导设立,没有会员,履职具有公益性,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同,建议重新定性。
草案三审稿将消协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其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案进行“出台前评估”
据苏泽林介绍,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出台前评估会议”,对消法修正案草案和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参加者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消费者、经营者等方面的代表。
评估的总体评价是,草案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新的消费方式,有利于提升消费信心,促进正当经营、诚信经营。内容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