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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邸制防领导干部永久占房 任职期满就得搬走

来源:北京晨报-- 2013-11-17 07:07:44 字号:TT

    “探索实行官邸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短短几个字,如同吸铁石般牵动中国社会的神经,这个过去曝光率很低的词儿,瞬间成为社会热点。昨天,“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向外界披露了一份上报中央的建议方案,就官邸制进行了详细阐述。

    研究

    课题形成三个研究报告

    据汪玉凯介绍,“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建议”,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2013年初设立的重大研究课题。

    课题在今年6月初步完成,共形成三个研究报告:《国外官邸制研究》、《中国古代官邸制研究》、《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分析与改革趋势》。

    今年7月,由汪玉凯撰写的官邸制建议方案,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上报中央。这份方案不仅详细介绍了我国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还对官邸制的含义、意义、历史沿革、国外做法及实施建议进行了具体阐述。

    汪玉凯,“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现状

    部分干部永久占用房产

    这份建议指出,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官邸制。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典型的福利分配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外,所有公务员都参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但是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住房制度改革虽有重大突破,但同时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成为腐败的新形式。其突出表现是,房改后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建房的现象,多占、低价套购或者超标准侵占国家公共资源的问题也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出现了官员建造别墅的热潮。

    一些腐败官员涉及房产腐败问题,令社会震惊。原铁道部长刘志军贪污腐败案中,仅涉及的房产竟然高达374套。

    此外,干部交流、异地任职等,客观上为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房”提供了便利。领导干部住房在内的特权泛化,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为其准备好了“住所”,这个“住所”往往就成了其个人的资产。调离后多数不退,实际上为永久占用,还可留给后代。

    建议中,汪玉凯写道:实行“官邸制”是遏制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根本途径。

    美国:总统州长必须住官邸

    美国对民选的联邦、州、市主要官员,如总统、副总统、州长、副州长和市长(只有相当规模的大、中城市市长),法律规定政府应提供官邸,任职期间可享用,任职期满则应搬出。基于安全理由,总统、副总统、州长、副州长必须居住官邸,市长则可选择自愿放弃居住官邸的权利,自购居所居住。官邸的购买、日常使用和维护费均由政府预算支出,居住者则只需交纳象征性的年租金1美元。

    德国:总理等必须居住官邸

    德国实行“官邸制”的对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级公务员,包括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除了总理等必须居住官邸外,各部部长则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居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国家为两间房间配备相应附属设备和承担相应的房租。所有的联邦官邸,均由联邦政府出资,根据现有财力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家具、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做出严格规定。

    法国:各部部长住房补贴制

    法国的官邸制范围比德国还要小,除政府领导人外,国家对各部部长也没有实行统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实行了住房补贴制度。国家资助的部长公寓最大面积限定为80平方米,部长家庭中每增加一个孩子,房屋的面积可以扩大20平方米。

    日本:两类官员免费用住宅

    日本的情况比较特殊。在小渊惠三执政时,除了首相和房屋长官保留官邸外,其余官邸一律废除。但是仍有两类官员可以免费使用住宅:一类是内阁大臣以上的政府高级官员和国会有关领导;另一类是特殊工作需要的官员。在这些享受免费居住公务员宿舍的高级官员的住宅中,应配备桌、椅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家具等财物,免费提供给他们及其家属使用。

    韩国:四个职位有专门官邸

    韩国只有总统、总理以及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四个职位有专门官邸。

    官邸制建议方案

    何为官邸制?

    所谓官邸制,就是由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内提供住房的一种制度。

    哪些人实行官邸制?

    就实行官邸制,课题组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是明确实行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条件。方案建议,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官员的行政级别挂钩,主要是从国家的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

    范围宜限定在四类人群:

    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厅局长等。

    哪些人实行公宅制?

    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行公宅制。实行公宅制度的官员群体,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的、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那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干部异地任职怎么办?

    任职期满后必须从官邸搬出

    课题组的第二个建议是探索异地任职干部“官邸制”的改革路径。

    汪玉凯介绍,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的只涉及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

    考虑到房屋在不同地区间的价格差异很大,对那些从低房价地区交流到高房价地区的领导人,比如进京,就要考虑相应的补偿政策,如确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后,可以容许其在京购买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年轻领导干部也可以自己到市场上按市场价租房或买房,国家提供租房补贴,如果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就不能继续享受租房补贴。

    官邸房源都从哪里来?

    官邸公宅由国家统一购建

    建议三是对于官邸和公宅,一律由国家统一建造、购买或租赁,并按照严格的制度,配置设施和修缮。汪玉凯介绍,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的,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的国情,对于所有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这些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配置和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

    课题组认为,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等,明确现有房源;还要对历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经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等,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调查。

    如何清理干部现有住房?

    多占住房逾期不退要加倍收取租金

    建议四是建立严格的住房监察制度。汪玉凯建议,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特别对那些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进京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租金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的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

    推进干部住房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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