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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规定捐赠自愿原则 杜绝从工资中扣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张伟杰 2015-12-05 15:03:46 字号:A- A+

    11月30日,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社会保障法分会召开的慈善法(草案)研讨会上,有学者建议应单独规定“自愿原则”,规定“捐赠坚持自愿原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设定捐赠指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社会保障法分会会长黎建飞教授说,增加这一规定能与草案第35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规定相呼应,共同规范现实中各种设定捐赠指标,强行摊派捐赠任务的现象,特别是行政事业性单位为了自身形象,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捐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有违慈善初衷,也严重损害了个人从事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在规范慈善行为方面,除规定强化信息公开、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外,还区分不同主体募捐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及其程序分别作出规定。不少与会者表示草案初审稿亮点很多,但一些内容还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间。

    比如,草案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这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基本规则,是慈善立法的一大亮点。慈善的公开透明度决定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用法律形式将慈善信息公开加以规范,是解决信任危机的重要手段。

    其中,草案第72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对此内容,有学者提醒“慈善信息公开并不是完全透明的”。可能民众对慈善事业还不了解,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国外的信息公开相对成熟,该透明的透明,该保护的保护,因为部分捐赠者或者受捐者不愿意暴露身份,慈善组织内部活动流程涉及商业秘密,法律要保护这些隐私,慈善组织也要尊重其意愿。

    因此,该会副会长余少祥建议慈善法草案应进一步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此外,社会保障法分会提交的意见稿还建议,草案应在附则部分对“非营利”一词作出解释,明确“本法中的非营利性是指慈善组织不得向能够控制该组织的任何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受托人分配其利润,慈善组织的财产以及收益只能用于慈善活动。”

    据介绍,“非营利”是慈善法的关键概念,草案多条内容使用了这一概念,但是到底什么是“非营利”,相关法规政策并未明确界定。

    慈善法草案规定,对政府部门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行为,将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记者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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