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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违规提取公积金将被依法严惩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5-24 06:00:21 字号:TT

  早报讯 不少小广告称“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就可提取公积金”,对于这一违法行为,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郝亮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时指出,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谋取不当利益的,将受到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同时还要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了11种公积金提取情形: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

  由于提取公积金需满足上述条件,部分不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为了谋取私利,就伪造材料提取公积金,“一些网站打出广告称能帮助提取公积金,且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郝亮指出,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受到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同时还要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这方面,已有案例可查。就职工本人而言,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不仅涉嫌违法,而且还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比如要支付高昂的手续费,甚至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

  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采取了进一步的防范措施。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置了拍照影像设备,通过实时留存提取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确保每笔提取业务证明材料有据可查。对涉嫌以伪造证明材料为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措施。对查实的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及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并依法追回骗提的全部资金。

  今年2月1日起,我市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面对此利好,一市民提出:“我2012年购房时公积金最高只能贷40万,现在公积金最高可以贷款60万了,请问能否申请继续再贷20万?”郝亮答复说,在政策调整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执行,不能追加贷款。

  “之前买房时我没有公积金所以选择商业贷款,现在有公积金了,不知道是否可以将商贷转成公积金贷款? ”郝亮表示,目前我市尚未开展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今后能否开展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主要取决于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首先要保证职工提取公积金需要,其次是职工贷款资金的需求,保持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率水平至关重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密切关注资金使用动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条件具备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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