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一并联审批阶段,除技术审核为前置的审批事项外,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可容缺受理。
(2)申报材料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当事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备注容缺的申报材料名称,并提报容缺承诺材料。
(3)申请人如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容缺材料,后续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可按与当事人的约定,将审批事项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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