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利润总额为负数的,视为纳税有困难,在本市行政区域当年应纳税额内,按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场所的。
(3)从事文化、体育活动的纳税人,因承担政府指定公益服务事业项目的。
(4)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展览馆、会展中心等的。
(5)经青岛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导致房产、土地闲置在半年以上的。
(6)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纳税人申请减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房地产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申报时间: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减免税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