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机构的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超过拟享受政策人数1/3的,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计算,每满12个月的,可申报一次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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