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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禁止收取开瓶费 消费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来源:青岛早报-- 2014-02-16 08:11:52 字号:TT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这种行为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昨天,记者探访岛城一些饭店发现,虽然大部分酒店都允许自带酒水,但是消费者要交开瓶费才行。收开瓶费是否合理?记者从工商、物价部门了解到,饭店收开瓶费是不允许的,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向工商、物价部门投诉。

    自带酒水可以但得交开瓶费

    昨天中午,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闽江路,在其中一家饭店,记者提出要自带酒水就餐,服务员“友情提示”,自带酒水可以但要交开瓶费。随后,记者又咨询了隔壁的一家饭店,服务员表示,如果带个一瓶两瓶的他们不会管,但要超过2瓶,他们会收餐费10%的服务费。“最好不要自带酒水,你自带酒水服务员不愿意给你服务,而且还要多收服务费。”这名服务员告诉记者。记者又以消费者身份咨询了江西路某酒店,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白酒和红酒,但是禁带啤酒饮料。随后,记者又来到了台东几家饭店,一些小型的饭店都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红酒、白酒,但是不能带啤酒和饮料到店用餐。

    开瓶费如何收,各家酒店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部分酒店将开瓶费定在红酒30元一瓶、白酒50元一瓶、啤酒2元一瓶。在闽江路的一家24小时营业酒店,服务员表示白酒50元一瓶、红酒80元一瓶。

    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记者了解到,去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今年3月15日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不认同可以不来就餐

    对于开瓶费,一些饭店负责人表示,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一些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自主选择,不认同可以不在这里吃。而且目前 《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也并未把餐饮企业 “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有权选择服务内容

    对于酒店的这种说法,许多消费者并不认同,消费者认为,他们到酒店用餐有权自主选择吃什么、喝什么,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最高法都解释了,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但现在一些饭店又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属于乱收费。”市民孔先生认为。

    可向工商、物价部门投诉

    昨天,记者咨询了市南工商和12315,工作人员均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消费者在就餐时遇到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但是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没有强制性和处罚性,可以协调解决。

    记者就此事拨打12358咨询了青岛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酒店收取开瓶费是不允许的,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358投诉。

    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涛律师认为,目前我国以餐饮为主的酒店里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高出很多。

    在国内餐饮业酒水经销的暴利基础上,再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酒店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也很明显地暴露出酒店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是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违背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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