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9月7日讯(记者 陈志伟)2015年11月,刚毕业大学生赵某在出租房内触电意外死亡,死者父母起诉多人。责任应该有谁承担?日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责任进行了划分。
2015年11月4日1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一居民楼住户内,刚毕业的大学生赵某在卫生间内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的鉴定意见为:死者赵某符合电击死。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卫生间内的热水器出具鉴定报告,报告显示事故是该电热水器所使用的电源插座漏电,且该电热水器所在户内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导致。
死者父母将某电器公司、某集团厨洁具总厂、房主陈某、房主前夫李某、出租人王某、第三人杨某、张某(此二人与死者生前同租)诉至青岛市市北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前第三人杨某、第三人张某、案外人王某(与死者生前同租)、死者赵某已经发现插电使用淋浴头的波纹管时碰一下会发麻,但并未将该情况反映给房东或房主。房东交付房屋时曾交代洗澡的时候拔掉电,注意安全。事发时,热水器并没有断电,是第三人杨某进入卫生间把热水器的电给拔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赵某在出租屋内遭电击死亡。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王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应确保对外出租的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本案中陈某和王某应就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死者赵某作为成年人,基于安全常识,在发现热水器出现隐患时,没有断电停止使用,而是继续未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插电使用电热水器,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案的第三人杨某和张某租赁了涉案房屋,事发前已经发现漏电,但未告知房主和房东修理,也未合理注意,对于死者赵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追加死者生前同租者王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同时不再要求第三人杨某、第三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认为,死者赵某及原告放弃主张责任部分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被告王某和被告陈某在本案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已于事发前与被告陈某离婚,涉案房屋归陈某所有,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赵某的死亡与被告某电器公司和某集团厨洁具总厂有关,故其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