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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轨道交通新政 明确施工保护区管理规则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张鸣飞 2017-11-30 14:17:41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11月30日讯(记者 张鸣飞)30日上午,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和解读了《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新锋介绍了《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王新锋表示,随着轨道交通发展全面提速,在建线路规模持续增长,运营里程大幅增加,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国内一些城市多次出现施工作业活动损坏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如某市房地产项目基坑挡土墙坍塌,导致临近的地铁线路被迫停运进行安全评估,经4天抢修才恢复正常运营。

青岛市轨道交通虽然建设运营时间不长,但也陆续发生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导致的安全隐患和事故。2015年9月实施的《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对地铁保护区管理作了原则规定,确定了保护区范围、应当征求地铁意见的作业种类、施工作业单位对地铁安全的特殊保护义务、地铁集团巡查处置义务等内容。

但在实践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供意见行为的规范与巡查活动的保障,相关行政机关征求和采纳意见行为的规范,执法主体和具体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相关主体安全监测与配合,巡查与行政执法衔接等制度,都亟需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予以解决和确立。因此,根据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实际需要,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制定《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共24条,对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项目核查、作业活动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安全保护协议以及保护区巡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轨道交通保护区的作业项目核查内容

《办法》中强调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应充分考虑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保护。其中,对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行为,应当在办理用地规划、施工、爆破等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行为,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施工作业的位置、内容和工期等信息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明确施工作业活动安全评估内容

在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规定了进行工前安全评估和工后安全评估的要求。安全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前评估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为轨道交通提供有效保护。工后安全评估是作业活动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全面评估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造成的影响的制度规定。由于作业项目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造成的影响,在短时间内无法显现,因此,工后安全评估非常必要。《办法》规定,评估认为有影响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保障轨道交通长期运营安全。

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内容

《办法》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完成保护方案的编制并进行专家论证,经论证达到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后,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该方案进行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施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是指施工作业单位针对轨道交通安全编制的专项方案,内容包括专项设计措施、爆破控制措施、施工组织、施工作业影响监测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轨道交通设施维护治理等。

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协议和相关保护费用承担内容

为了明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保护方面的责任,双方应在施工作业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日常作业监督、紧急情况处理、费用承担等方面。这是因为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势必需要增加各类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对自身设施的监测措施,从而产生一部分费用,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做好有关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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