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将从12月1日起施行,为青岛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保护再增一道法制屏障。这是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11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办法共24条,对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项目核查、作业活动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安全保护协议以及保护区巡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了轨道交通保护区的作业项目核查内容。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应充分考虑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保护。其中,对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行为,应当在办理用地规划、施工、爆破等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行为,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施工作业的位置、内容和工期等信息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在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对此,办法明确了施工作业活动安全评估等内容,规定了进行工前安全评估和工后安全评估的要求。评估认为有影响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保障轨道交通长期运营安全。未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未进行评估、消除安全影响的,由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海事、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等内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是施工作业单位针对轨道交通安全编制的专项方案,内容包括专项设计措施、爆破控制措施、施工组织、施工作业影响监测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轨道交通设施维护治理等。
办法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完成保护方案的编制并进行专家论证,经论证达到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后,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该方案进行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施工。未按照要求编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提出:开展保护区巡查可以及时发现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外部因素,是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巡查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挠,保证巡查工作切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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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轨道交通保护区?
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为:
(一)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海、过湖、过河隧道及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为: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六)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七)轨道交通过海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记者 周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