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破坏古树名木,这些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将被列入诚信档案,“享受”多部门联合惩戒。青岛日前出台新政,列出十类严重失信行为,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
1月26日,就日前发布的《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意见》将城市管理中多发、疑难、久拖不决、难以根治、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分为两个等级。一般失信行为分11类,28项,主要包括:对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露天烧烤经营,私搭乱建、乱贴乱涂、毁绿种地,私设地桩地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侵占物业公用部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分10类,14项,主要包括: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破坏古树名木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意见》规定,失信行为对外公布前应当在失信认定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书面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
《意见》涉及26个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开展多部门的联动,实现对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失信行为的常态化的监管。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各区(市)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予以提醒。对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分为四类,包括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等措施;以及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以及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等措施。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波 通讯员 伍玲
(一)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
1.下列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或者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
(1)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
(2)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者露天烧烤经营的;
(3)违法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的;
(4)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5)在特定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6)不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处置生活垃圾的;
(7)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犬只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9)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10)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1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未分类投放,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的;
(12)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未及时维护、整修或者拆除的;
(13)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14)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5)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
2.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3.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的;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经责令拆除而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
5.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
6.排水设施损坏、堵塞未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的;
7.损坏、圈埋、占压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的,限期未整改的;
8.违法改变用水、用气、用热性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的,限期未整改的;
9.城市管理及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10.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污水处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11.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谎报、瞒报、迟报事故;
(3)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4)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的。
(二)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被强制执行的;
2.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被强制执行的;
3.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
4.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的;
5.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
7.违反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的;
8.破坏古树名木的;
9.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3)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5)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