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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发布关于规范旅游秩序的通告

2024-04-04 10:29 作者:宋波鸿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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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4月4日讯(记者 宋波鸿)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秩序,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长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青岛市市南区发布关于规范旅游秩序的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旅游秩序是指市南区栈桥、五四广场等各类旅游景区、景点以及附近场所、道路等秩序。

二、在旅游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服从、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及景区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以下规定:

(一)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经营,发现摊位经营者占用市场外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及时予以劝阻;

(三)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引导、诱导旅游者消费,其它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不明码标价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侵犯旅游者、消费者人格尊严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对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票或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实施其他扰乱旅游景区秩序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三、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改正,逾期不停止或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请广大市民和游客支持、配合旅游秩序治理工作,积极提供线索,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举报电话:0532-5198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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