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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海参被拔了氧气管,事后诉讼求四千余元赔偿,法院判赔一半

2024-04-13 00:26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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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别村海域偷捞海参被发现,让看海人拔了潜水呼吸器氧气管。偷捞海参男子与某村委安排的两名看海人员发生冲突,事后男子将两名看海人员和某村委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4000余元。日前,青岛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做出判决,两名看海人员对偷捞海参男子主张的侵权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某村是烟台市的一个滨海村庄,常有人越界私自来该村海域捕捞海参。为保护村集体财产,村委安排王某、曲某为看海人员。事发时,王、曲二人察觉有人在水下进行捕捞作业,立即通知了前沟村村委主任丛某,丛某安排王某、曲某进行驱赶。偷捞海参的景某与王某、曲某在海上发生冲突。

争执期间,海警、派出所、村委都出面调处纠纷,但景某坚持认为,王某和曲某通过拔潜水呼吸器氧气管的行为导致其气短胸闷被迫浮出水面,严重伤害其生命健康权,王某、曲某属于寻衅滋事、杀人未遂!景某遂到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诉请王某、曲某、前沟村村委、前沟村村主任丛某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4000余元。

“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在充分了解了各方诉求及案件经过后,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氧气管作为潜水员水下呼吸用氧通道,是潜水员的“生命线”,无论景某是否越界捕捞,王某、曲某的阻止、驱赶都应该小心谨慎,可采取口头警告或直接报警处理的方式,而不是在明确知道该管为潜水员氧气管的情况下,通过拔拽氧气管的方式进行驱离,存在主观过错。但是景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其常年潜水,在深知潜水危险性的情况下,冒险从事潜水作业,也具有主观过错。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王某、曲某应对景某主张的侵权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前沟村村委作为王某、曲某的雇佣方,自动履行了判决认定的赔偿义务。

记者 李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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