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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未通知弟弟参加父母葬礼,法院判赔3000元

2019-08-22 08:11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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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父母随哥哥定居国外后因病去世,哥哥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通知身在国内的弟弟。弟弟认为哥哥的行为导致他没能参加父母的葬礼,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哥哥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两兄弟大果和小果。20多年前,父母随哥哥大果出国,定居澳大利亚。2013年3月,兄弟俩的父亲在澳大利亚因病去世。母亲对大果说,由她通知小果来参加葬礼,但后来母亲给小果打了多个电话都没能接通。直到2016年1月,小果与大果见面时才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

2017年10月,母亲也因病也在澳大利亚去世。母亲去世后,大果觉得父母在国内时,小果和父母关系就不好,加上父亲去世时母亲没有联系上小果,大果认为没有必要再告诉弟弟母亲去世的消息。

小果认为由于大果没有及时通知,造成他没能见上父母最后一面,丧葬事宜也未能参加,给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大果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兄弟二人协商未果,小果便将大果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在父母去世后,大果未能及时通知小果,使小果失去了向父母遗体告别的机会,留下了终身无法弥补的遗憾,对此大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大果需对小果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大果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大果认为,父亲后事如何安排、通知哪些亲属参加均由母亲决定,母亲联系不上小果参加父亲的葬礼,自己没有责任;此外,小果占用父母在国内的房子,跟父母关系不好,十几年来不孝敬父母,也没有资格参加父母的葬礼祭奠活动,所以没必要通知他母亲去世的消息。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祭奠权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权诉讼,虽然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但本质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人格利益,故本案应为人格权纠纷。其次,大果与小果是兄弟关系,由于父母长期随长子大果共同生活并居住在澳大利亚,大果应及时告知小果有关父母去世及后续的丧葬事宜,便于参与祭奠。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父亲去世时,因小果未接通母亲电话而未能及时知晓父亲去世的消息,此事不应过于指责大果;但母亲去世时大果确实未通知小果,致其无法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参加丧葬典礼,大果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并给小果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

据此,一审判决大果向小果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所做处理恰当,但判定大果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3000元。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判决大果向小果赔礼道歉,改判大果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人祭奠的权利,通过祭奠的行为,以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也缓解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其权利表现为举行追悼、葬礼、遗体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如果自然人未按照传统习俗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则可能导致社会及他人对其产生负面评价,故祭奠权虽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类型,但应当属于其他人格利益范畴,应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权益保护范围。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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