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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省打黑办及17地市打黑办举报电话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8-01-26 08:40:42 字号:A- A+

近日,山东省“打黑办”发布《关于公布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方式的公告》。

为开展好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激励作用,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省“打黑办”及各地举报方式公布如下:

山东省“打黑办”

举报电话:0531-85121600;

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山东省打黑办;

电子邮箱:shce_gatyzzfzzczd@shandong.cn。

济南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31-82711110;

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路21号刑警支队;

电子邮箱:jinandahei@126.com。

青岛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32-66572095;

邮寄地址: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28号青岛市打黑办;

电子邮箱:qingdaodhjb@163.com。

淄博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33-2189281、9600110;

邮寄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南京路56号淄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大队;

电子邮箱:zbdhce@163.com;

微信公众号:关注“淄博警方”,通过微服务“微举报”进行线索举报。

枣庄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632-5078385,0632-110;

邮寄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长白山路市公安局综合业务大楼刑侦支队三大队;

电子邮箱:dhb_zz@163.com。

东营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46-7957092;

邮寄地址:东营市东营区东城黄河路166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电子邮箱:dahei0546@163.com。

烟台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35-6297183,0535-110;

邮寄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长安路7号烟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

电子邮箱:dhce6297183@163.com;

微信公众号:关注“烟台公安”或者下载“烟台公安”APP,通过微警务线索举报栏目进行举报。

潍坊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36-8783343;

邮寄地址: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333号潍坊市公安局转打黑办;

电子邮箱:wfhsh110@163.com。

济宁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37-2960801;

邮寄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9号市打黑办;

电子邮箱:jiningdaheiban@163.com。

泰安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38-8275311;

邮寄地址:泰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东岳大街西首507号刑侦支队二大队;

电子邮箱:taiandhceyjjb@163.com;

微信公众号:泰安刑侦微信公众号:taxzzd。

威海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631-5192700;

邮寄地址: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9号刑侦支队;

电子邮箱:weihaidahei@163.com。

日照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633-7997211;

邮寄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五莲路339号日照市打黑办;

电子邮箱:rzsdhb@163.com。

莱芜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634-110、0634-5667337;

邮寄地址:莱芜市莱城区汶源东大街26号莱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电子邮箱:laiwudahei@163.com。

临沂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39-8102378;

邮寄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7号临沂市公安局打黑办;

电子邮箱:lyshce@126.com。

德州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17605340372;

邮寄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西路315号德州市打黑办;

电子邮箱:dezhoudahei@163.com。

聊城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635-7170928、0635-7170929、18663509799、17306350188;

邮寄地址:聊城市军需路2号经侦大楼404室;

电子邮箱:lcsdhb@163.com。

滨州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43-3300170;

邮寄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渤海十三路滨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电子邮箱:bz0543110@126.com。

菏泽市“打黑办”

举报电话:0530-3332396、18965036609;

邮寄地址: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567号菏泽市公安局;

电子邮箱:2756499178@qq.com;

微信公众号:菏泽打黑除恶,微信号hzdh3332396。

电话举报受理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其他举报方式无时间限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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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人民日报北京1月24日电 (记者徐隽)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通知》明确了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通知》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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