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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下月起实行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2-22 05:53:45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2月22日讯  《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出台,新办法规定青岛地铁集团统筹承担全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招投标、建设、资源开发与运营等企业主体责任。对于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岛地铁集团统筹承担全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等主体责任

    《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统筹领导职能,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审计、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人防、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青岛地铁集团统筹承担全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招投标、建设、资源开发与运营等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项目完工后 一年以上试运营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工程对交通、周边居民出行、文物保护以及重要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影响,提出占路调流方案,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占路调流方案进行核查和研究,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试运行合格并按程序报批后,由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的规定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建设。

     罚款细则: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关于轨道交通规划、用地、建设等管理规定的,由城管执法、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施工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行为处一千元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制定相关预案,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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