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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下月起实行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2-22 05:53:45 字号:TT

    规定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轨道交通过海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轨道交通过海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政府投资轨道交通建设 实行专款专用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地铁建设基金;地铁沿线两侧及站点周边五百米内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物业开发收益等政府资源性收益资金;沿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国家、省安排下达的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其他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

    政府投资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纳入地铁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通过银行贷款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划拨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市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记者 朱颖)

    备注: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轨道交通建设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与轨道交通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交通工程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配套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综合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控制中心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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