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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护未成年人 法定刑三年以下一般不逮捕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3-05-23 12:23:54 字号:TT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和青岛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严格限制适用拘留、逮捕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即适用逮捕措施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必要情形内,能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尽量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市中院通过调研发现,对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率基本在80%以上。

    为此,《意见》规定,对于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认罪悔罪、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一般不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对于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认罪悔罪的,一般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对于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认罪悔罪的,有条件地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意见》同时规定,对于已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案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应尽快办结案件,尽可能减少羁押时间。该《意见》的实施,将有效地防止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而导致的“交叉感染”,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记者 陈思思 通讯员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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