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及时清除犬粪;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定期携犬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不得虐待、遗弃犬只……昨天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开展集中治理违规养犬行为,为期3个月,对违规养犬行为,公安、城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对养犬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市明年有望为规范养犬立法。
青岛新闻网7月9日讯 近期,随着市民饲养犬只数量日益增多,涉犬投诉纠纷呈逐年增长趋势,大型犬、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自今年7月开始,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我市组织公安、城管、畜牧、卫生等部门,开展长达3个月的犬只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收养流浪犬,治理大型犬和烈性犬。目前,青岛市政府正在研究出资选建犬只留检所。
28例狂犬病患者全部死亡
近两年,伴随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很多拆迁居民由于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大量遗弃犬只造成流浪犬在短时间内急剧增多。由犬只引发的城市环境、公共卫生、健康权益及社会管理等问题已成为市民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据统计,目前市内六区有饲养犬只5万余只,其中,每年有4万余只犬接种狂犬疫苗,每年引发的涉犬投诉纠纷2000余起。2008年以来,卫生部门共接诊狂犬病患者28例,全部死亡,病死率100%。
市民不得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
根据《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时清除犬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犬只恐吓他人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定期携犬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大型犬、烈性犬15天内自行处理
记者获悉,目前青岛市政府正在研究出资选建犬只留检所。此外,市公安局还专门针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居民发放《警民联系函》,通知犬主在15天内自行妥善处置所养犬只,逾期不予处置的犬主将需缴纳相应罚款。(记者 谢小真)
同城报道:
调查摸底建“花名册”
按照专项行动部署,我市将对犬只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完善户籍化的管理模式。由各区、市组织街道办事处、基层派出所和基层社区,开展拉网式调查,对辖区内的犬只数量、种类、免疫状况和养犬人信息等基本情况要逐一登记造册,全部纳入视线,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把底数搞清楚。
同时,畜牧部门做好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工作,落实定期注射疫苗和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领取发放等措施;城管部门对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的标识进行规范和完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加强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
流浪犬将进收容管理所
针对流浪犬和大型犬、烈性犬,市政府要求各区都要成立专门的协管队伍,每个区配备2部收容车辆,市里还将新建一处犬只收容管理场所。对于流浪犬,各区、市将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和社区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以居民小区、广场公园、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加强巡查管理,发现一只、收容一只,力争通过这次专项治理,实现我市社会面上基本没有流浪犬。
据介绍,市公安局还将专门针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居民发放《警民联系函》,通知犬主在15天内自行妥善处置所养犬只。
【统计】
5年来接诊狂犬病例全死亡
“从1998年到2007年,我市未发生一起狂犬病案例,无1人因狂犬病死亡,但从2008年开始至今,我市共接诊狂犬病患者28例,全部死亡,死亡率100%。”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卫生局通报了狂犬病在我市的情况,原本已经消失了10年的狂犬病卷土重来。据介绍,近几年,随着市民饲养犬只数量的日益增多,涉犬投诉纠纷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大型犬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尤其是近两年,伴随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很多拆迁居民由于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大量遗弃犬只,造成我市流浪犬在短时间内集中增多,而市民饲养大型犬的问题也有所抬头,广大市民反映强烈。
据统计,目前市内六区饲养犬只5万余只,其中,每年有4万余只犬接种狂犬疫苗,每年引发的涉犬投诉纠纷2000余起。2010年到2012年,全市共有17.7万余人次因被犬致伤而接种狂犬病疫苗。由犬只引发的城市环境、公共卫生、健康权益以及社会管理等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关心的一个热点和焦点。
15天之内市民自行处置不符合饲养条件大型犬
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发布《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要求,自2013年7月开始,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
通告要求,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时清除犬粪;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犬只恐吓他人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禁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通告要求,各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对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公安、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将对养犬人依法作出50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讯昨日上午,全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和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规范全市的养犬管理秩序。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黄龙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粪城管部门将处50元罚款
在昨日发布的市政府 《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明确了五类违规携犬处罚行为。
具体为:携犬违规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违规者依法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部门申领犬只的免疫标志,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粪,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违规者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禁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依法由公安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市内六区每年涉犬投诉纠纷2000余起
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市内六区有饲养犬只5万余只,其中,每年有4万余只接种狂犬疫苗,每年引发的涉犬投诉纠纷2000余起。2010—2012年,全市共有17.7万余人次因被犬致伤而接种狂犬病疫苗。2008年以来,卫生部门共接诊狂犬病患者28例,全部死亡,病死率100%。
本月起进行的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将开展拉网式调查,对辖区内的犬只数量、种类、免疫状况和养犬人信息等基本情况要逐一登记造册。各区还将成立专门的协管队伍,每区配备两部收容车辆,市里还将新建一处犬只收容管理场所。对于流浪犬,将依法依规进行收容。
各区、市将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和社区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以居民小区、广场公园、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加强巡查管理,发现一只、收容一只,力争通过此次专项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流浪犬扰民、伤人事件发生。
下一步,市政府将积极推进建立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和措施、确定罚则规定,为犬只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恶狗伤人案例
仰口沙滩上藏獒咬倒老人
“我母亲被大藏獒咬伤了,你们快来救救她吧!”6月28日下午4时左右,崂山警方接到苏女士报警,称她和母亲还有3岁的孩子在仰口沙滩游玩时,不知从哪儿窜出一条黑色大藏獒,咬伤母亲腿部,孩子吓得直哭。
当日下午,家住城阳区的苏女士带着母亲、儿子来到崂山仰口沙滩游玩,一家人玩得正尽兴时,身后传来一阵狗吠,一只一米多长、半米高的黑色大藏獒正虎视眈眈地盯着他们。为保护孩子,苏女士和母亲不断呵斥着藏獒。可是,凶猛的藏獒并没有被吓退,反而冲上来扑向了苏女士母亲,老人一声尖叫倒在地上,大腿内侧的裤子被咬烂了,腿上鲜血淋淋。苏女士见状不敢轻举妄动,赶紧拿出电话报警求助。
民警迅速跑来,经过20多分钟的驱逐,才将藏獒赶回了它的圈养地。
他山之石
“挂牌”管理犬只
针对狗患,记者查询资料获悉,包括北京、上海、大连、济南、郑州在内,全国已有20多个城市对犬只 “挂牌”管理,即在狗体内植入生物电子标识。有了这种电子标识,职能部门就能通过扫描,及时找到狗主人,并区分是否是流浪狗。在英国,每只狗脖子上都挂有 “铭牌”,注明主人姓名、住址及狗的名字,没有挂牌子的狗在外游荡将被作为无主犬而收容;在俄罗斯,政府规定,狗上街必须挂牌,标明其攻击性。牌子分为红、黄、绿三种。红色牌表明狗具有攻击性、路人见到要远离;黄色牌代表狗基本不伤人,但也别掉以轻心;绿色代表狗绝对没有危险,可以接近。狗的主人还要对狗的健康提供保证,每年要给狗打疫苗预防传染病。
相关链接
35种禁养犬青岛常见7种
记者了解到,青岛35种禁养犬分别是: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灵缇、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可蒙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德国牧羊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苏俄牧羊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牧羊犬、大髯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英国老式牧羊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藏獒、苏格兰牧羊犬、比利牛斯獒犬。
在这35种禁养犬中,在青岛较常见的有獒犬、斗牛獒犬、大白熊犬、英国老式牧羊犬、圣伯纳犬、德国牧羊犬和苏格兰牧羊犬。这些禁养犬性情比较凶猛,也容易给人带来伤害。
【链接】
遇违规养犬这样来举报
你是否正在被违规养犬骚扰着?你是否遇到过流浪犬扰民的问题?你的身边是否存在饲养烈性犬的行为?今天起,青岛早报开通热线15712721184,市民可以拨打电话或是发送短信到手机,记者将一一核实,并转交给相关部门。市民也可以拨打违规养犬举报电话向我市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市南公安分局 66575076市北公安分局 66575550四方公安分局 66576115李沧公安分局 66576565崂山公安分局 55580091城阳公安分局 66582218黄岛公安分局 66581100青岛市城管执法局 12345青岛市工商局 85730885青岛市畜牧兽医局85065216(白天) 85065200(夜间)
【倡议】
青岛市市民文明巡访团
文明养犬倡议书
尊敬的市民朋友:
犬是人类的朋友,它们为我们的生活增加了色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快乐。但是,我们的生活空间毕竟有限,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训练,就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问题。养犬行为既是个人素质的外在表现,又是城市文明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此,青岛市市民文明巡访团呼吁广大市民从自我做起,做好身边每一件养犬小事,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认同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
一、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每一名养犬人都应当自觉树立文明养犬的意识,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我们的爱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爱犬吠叫时要主动进行安抚,使它尽快平静下来,必要时给它戴上嘴套,防止伤人、扰民现象发生。出门时给爱犬拴上绳子,随身携带旧报纸、塑料袋以便于及时清理犬粪。
二、守法养犬
管理照顾好爱犬,不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有经济条件的建议购买笼具饲养,确保家人安全,避免发生咬伤家人的悲剧。外出遛犬,注意观察爱犬,时刻控制爱犬,警防发生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的事件。
三、爱心养犬
犬是社会性较强的动物,具有牢固的“家庭”观念,对主人不离不弃。同样,养犬人也应当为爱犬提供必要的生活、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犬是有着丰富的心理活动和精神需求的高智商动物。加强犬只训练,将犬培养成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稳重友善的“好孩子”。不要遗弃爱犬,请不要辜负这一份生命的重托。
为了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相处,为了建设美丽的青岛,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到“文明养犬”的队伍中来,为建设文明、和谐、美丽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进展】
我市规范养犬争取明年立法
据介绍,此前我市在2005年出台了《青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存在着规定滞后的问题。“我们目前已经到多个城市考察,吸取国内和国外治理犬只的管理办法,争取在明年实现地方性立法,通过法律规范养犬行为。”据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下一步,市政府将积极推进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确定罚则规定,为犬只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和保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开始,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
二、各区政府组织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及时清除犬粪;
(四)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犬只恐吓他人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
(五)禁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
(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部门申领犬只的免疫标志,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
六、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8日,黄岛区及四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