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3月1日在我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2013年5月2日,市政府根据三年的监管情况又制定了《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据了解,《监管办法》在实行全程全额监管的基础上,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作为重点进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建设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区内配套等费用标准,结合结构、用途、层数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公布。对重点监管资金,开发企业须按工程进度节点申请拨付。
800多亿预售资金不能乱花
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计,自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我市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519个,其中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69个,批准预售房屋145467套,已网签售房118019套,预售合同总金额1130.40亿元,已缴存预售资金831.89亿元,审核拨付资金725.44亿元,已完成资金监管项目62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拨付、挪用,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购房人的预售资金真正用于工程建设,保障了购房人、施工企业和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根据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