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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首次上涨10元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8-31 05:56:48 字号:TT

    早报讯 今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上涨到300元,包含大学生在内的74万余名参保人将受益。市人社局昨天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同时,从2014保险年度起,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元,这是该制度2007年实施以来首次上调个人缴费数额。

    连续第四次提高

    我市自2007年7月在全国率先建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此前已经先后三次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08年度,我市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大约为人均90余元,2010年财政补助增加到人均120元,2011年增加到人均200元,2012年增加到人均240元。今年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这次是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连续第四次提高。

    “由于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全市统筹,从2012年度开始,我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均已统一。”市人社局医保处有关负责人表示,2013保险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六区四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统一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执行,属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和儿童,财政仍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增加补助。市、区(市)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不变。

    “从2007年以来的6年时间,个人缴费标准从来没有调整过,随着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连年提高,适当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也是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市人社局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从2014年度起,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元,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1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30元。相比我市连年提高的医保待遇来看,每年10元的标准并不高。

    据悉,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的提高,较好地增强了基金的统筹功能。鉴于财政补助提高到300元以后,居民医保基金收支仍然较为紧张,经与财政部门协商,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财政补助标准,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研究制定个人缴费随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同步提高的长效机制。

    大学生缴费9月1日开始

    2014保险年度个人缴费工作,大学生将从9月1日开始,其他参保人群将从10月1日开始。据介绍,居民医保每年集中缴费一次,大学生为9月、10月,保险年度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以及少年儿童为10月、11月、12月,保险年度为次年1月1日~12月31日。缴费渠道是,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就近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医疗保险费。(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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