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的一天夜间,70岁的胶州张老汉(化名)正准备回家,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大货车撞倒,正当肇事司机下车准备施救时,张老汉又被过路的第二辆大货车和小轿车连续撞击,张老汉因此丢了性命。
2012年4月25日晚7时,张老汉在经过204国道某村附近准备过马路时,被向南行驶的一辆货车撞倒,司机李某见状后立即停车,并拨打了110报警。据办案法官介绍,肇事区域周围没有路灯,当时天色已晚,就在李某打电话时,第二辆大货车从张老汉身上碾轧过去。据李某称,第二辆肇事货车没有牌照,肇事后大货车扬长而去。没多久,第三辆小轿车也驶过事发地点,并接触了躺在地上的张老汉,司机也一溜烟离开了。不过李某记住了车牌号,并将号码提供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据此查到肇事司机为刘某。
交警赶到现场后将张老汉送往医院,但他由于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经鉴定,张老汉为严重颅脑损伤。张老汉的家属认为,第二辆车车主无法确认,他们只能找第一辆车和第三辆车主张赔偿,李某、刘某和两家保险公司应支付各项赔偿金33.8万余元。
不过李某、刘某以及两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提出了质疑。张老汉的死,是三辆车共同造成的,具体哪一辆导致张老汉直接丧命,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其中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认为,“明明是三辆车共同的责任,怎么能让其他两家承担全部责任? ”而刘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也提到,“刘某的轿车只是与受害人有过接触,并不是导致张老汉死亡的侵权车辆,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胶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证明书可以认定,三次事故造成了张老汉受伤死亡的后果。其中李某和刘某各自承担50%的事故及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无法认定第二辆货车,只能得到李某和刘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查找这辆车的下落,并向其追偿。经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刘某及双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张老汉家属33万余元。 (记者 王婷 见习记者 孙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