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幼儿园建设用地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应当由教育、物价、财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统一的建设标准,确定不同区域配套幼儿园建设投资造价,作为土地招拍挂要约条件。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并划拨给取得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并由其负责建设。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小区已经建好交房了,但小区配套幼儿园却迟迟没有交付,《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幼儿园移交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幼儿园建设费用拨付开发建设单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