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2010年李女士在中山路上的一家商场里购买了一盏台灯,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取货,过了近3年新房装修时才想起此事,可此时她发现取灯路上已是荆棘密布。
“发票、收据都在,钱我是真付了,可台灯我就是没拿到,我没有撒谎啊。”昨日市民李女士来到早报读者接待室求助说,2010年她在中山路这家商场的7楼买了一盏台灯,当时她并未立即拿货。“售货员当时告诉我,只要拿着这两张单子,台灯想什么时候取都行。”昨天上午记者与李女士一同来到中山路上这家商场的7楼灯具部,相关负责人杨经理说,当时的销售员离职很长时间,已经联系不上,查询库存记录单并没有多出一个李女士所说型号的灯具,货物可能已经出库到了消费者手中,李女士表示自己未收到货的说法无从考证,因此他们无法为其取货。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涛律师表示,如果当时的协议或者发票上面有规定取货期限,并且李女士超出期限取货,就等于超出了诉讼时效期,商家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但是如果协议上面没有约定期限,那么消费者有权利随时主张取货,商家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协商要求用现有产品进行交付。或者消费者可与商家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商家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