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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遭34辆车接连撞碾 涉案车无一车停留报案

来源:新京报-- 2013-07-22 07:22:58 字号:TT

  据新华社电不久前,23岁的行人唐某违规进入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不久与一辆大货车的车身后侧发生碰剐,致唐某倒在主车道上,大货车离开现场。随后,唐某被经过的30多辆车碰撞、碾轧。

  江门市交警支队介绍,事发时间为6月30日21时52分许。交警部门21时57分许接到报警,派人赶到现场处置。经勘查,唐某倒卧在往广州方向的主车道上,已经死亡,身上有多处被车辆碰撞、碾轧的痕迹。后经法医鉴定,唐某系被车辆碰撞、碾轧致死。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

  经江门交警侦查,确认在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当中,有34辆车涉案。7月3日,交警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将碰剐唐某的第一辆肇事车及驾驶员公某查获。目前,交警部门已查获涉案车辆27辆,仍有7辆未到案。

  江门交警介绍,案件调查过程中,大部分涉案驾驶员特别是外地驾驶员提出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的要求。7月16日,死者家属与其中的20辆涉案车主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款项。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

  焦点

  涉案车集体赔偿不应超10%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认为,被害人在深夜穿过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有过错,第一辆大货车没有预见到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本身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张民安解释,高速公路本身封闭,车辆不能随便变道、停车,行人突然出现,第一名司机没有预见到,后面的30多名司机也没有预见到,没有过错。即便所有涉案车都要进行赔偿,加起来也不应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但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礼愿认为,集体赔偿的做法不无道理。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哪辆车造成了被害人最终死亡极为困难,由于责任混同,涉事司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做法可以理解。就像高空抛物砸伤行人,在无法确定是哪个楼层业主的情况下,也只能由业主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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