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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个人财产被国有达16年之久 索赔1.8亿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杨琳 2015-04-12 08:10:09 字号:A- A+

  本报讯 (记者杨琳)法庭外平静的侯瑞昌,在宣读起诉书时出了一身汗,甚至哽咽无法出声。让侯瑞昌情绪如此波动的是已经“折腾”了他16年的案件。本周五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侯瑞昌诉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侵占自己财产的案件。侯瑞昌要求建设处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亿元左右。这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至今已16年。

  起诉书读了两个多小时

  “我希望法院能让我把起诉书念完。”在北京市高院审判庭内,侯瑞昌高声诵读着数十页的起诉书,这与他开庭前的从容判若两人。法庭内温度并不高,但侯瑞昌读了近一个小时后,匆忙脱下自己的外套,胡乱地塞在后背与座椅之间。不一会儿又边读边将套头衫脱下,上身仅余一件衬衣。从上午10点到中午12点,他足足念了两个多小时,念到激动处喘着粗气,声音哽咽,甚至双手掩面,无法控制情绪。为了让他平复情绪,律师代替他不紧不慢地将起诉书的最后部分读完。

  这起让侯瑞昌在法庭内情绪激动的官司已经打了足足16年,1999年侯瑞昌起诉建设处侵占他的个人财产,要求返还个人财产400万元及赔偿400万元。十几年来,侯瑞昌要求返还的财产从1000多万元增至1.8亿元左右,被告也从一开始的建设处变成建设处、民政局和建安公司三方。他先后五次被市二中院或市高院驳回上诉或再审申请,2次向最高院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1次市高院和2次市中院的裁定被撤销。

  长达16年的诉讼官司

  双方的“恩怨”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侯瑞昌说,1987年他投资成立了一支私人工程队,很快工程队便拥有80多人、12万元资产。但在当时的历史客观背景下,有些领域不允许私人进入,只有公有制局级单位才能办理施工资质。鉴于国家号召企业间进行经济联合且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侯瑞昌为了拿到营业资质,便选择与民政局建设处“横向联合”,成立了形式上是公有企业但实质是私人企业的公司。当时他“挂靠”在建设处下属的民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安公司),以建安公司四处的名义做工程。

  根据侯瑞昌的说法,“横向联合”后,公司一切事宜都由他负责,建设处不做任何投资,但提供办理执照的资质。他每年向建设处缴纳一定数额的横向联合管理费,至1995年共缴纳管理费213万元。上世纪90年代中期,民营企业工商注册放开,两者之间的合作出现了“裂缝”。1995年8月,建设处免除了侯瑞昌职务,并宣称四处资产全部是公有财产。

  1999年,感觉自己“净身出户”的侯瑞昌开始了漫长的上诉之路。不过对于他的说法,民政局建设处对事实则有着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侯瑞昌系调入建安公司的干部,因此资产并非他个人所有。此外,侯瑞昌与建设处之间并没有达成“横向联合”。

  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去年12月,二中院对该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侯瑞昌系干部的说法缺乏依据,建设处与侯瑞昌达成“横向联合”协议可以证实。但侯瑞昌主张四处及下辖三产的资产及公司管理资料归其个人所有的依据不足。鉴于侯瑞昌因与建设处的“横向联合”协议而将自有资金、材料、人员、设备注入四处,使得四处逐渐发展壮大,二中院判决建设处赔偿侯瑞昌500万元。但是判决后,侯瑞昌与建设处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本周五上午,北京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上诉书中,侯瑞昌要求撤销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书,并希望判决被告返还所侵占私有资产,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等共计1.8亿余元,此外还要归还四处的三产。

  北京市民政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原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也对二中院判罚不服,同样提起上诉。事务中心认为,在没有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判决上诉人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务中心还坚持认为,侯瑞昌系调入建设处的国家干部,侯瑞昌与建设处之间不存在横向联合,建安公司的努力是四处资产形成的真正原因。

  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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