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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不达标市民拒交费 无有效证据败诉(图)

来源:青岛晚报-- 2013-12-16 13:39:02 字号:TT

温度不达标市民拒交费 无有效证据败诉

温度不达标市民拒交费 无有效证据败诉

    王先生自从2002年入住青岛市南某小区后,每到冬天就犯愁,原因是自家供热常不达标,2006年后王先生就因供热温度不够拒交供热费,而被供热公司起诉至法院。由于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家温度情况,经法院一审二审王先生败诉。

    温度不达标拒交供热费

    王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是由金湖热力公司负责供热,据王先生称2002年入住该小区后,公司的供热温度一直没有达标。 “之前不了解供热的实际情况,所以直到2005年供热费都一直按照规定缴纳。”但从2006年开始,王先生便不想再为低温买单了,而他也成了供热公司每年催款的对象。王先生说,在2009年12月的一天,他联系供热公司上门测温,温度显示达标,但当时没有鉴证方在场,也没有相对客观的测温数据,王先生一直心存疑虑。之后房间里的温度仍然很低,王先生多次要求供热公司重新上门测温,但公司一直没有去。

    2010年王先生居住的小区里张贴了通知,通知上称“为保证供热温度达标建议对五楼以下用户供水管进行改造,每户需再交1000元设备费”,王先生居住在一楼,属于改造范围之内,他认为只要能让温度达标,再交1000元也能接受。但是过了两年时间,供热设备仍然没有改造。王先生称,只有等到供热温度达标了,自己才会主动交纳供热费用。

    法院打官司被判要交费

    从2006年至2011年王先生一直没有支付供热费,供热公司在2012年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供热费1.7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法院认为,金湖公司与王先生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供暖协议,但金湖公司实际提供了供热服务,王先生也接受金湖公司的供热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由于暖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因此金湖公司作为供热单位要求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价和计费方法向王先生收取供热费,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费时间,因此金湖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先生在庭审时一直称家中供热温度不达标,同时还提供了供热公司张贴的改造暖气管道改造通知,不过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说法,因此这一辩论理由,法院没有采纳。经一审判决,王先生需支付供热费1.7万元。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证据不足致个人胜诉难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几年来关于供热的诉讼纠纷中,不管是供热公司起诉要求居民支付供热费,或者是居民因温度不够、家中溢水等将供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个人胜诉的案例并不多,除了大部分由法院调解结案之外,其余败诉的多是诉讼中市民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对此法官建议,如果是涉及温度是否达标的问题,市民要积极向供热公司申请测温,同时保留好每次测温的证据,如果有的供热公司在中午或者天气较热的时候测温,市民也可向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申请;遇到家中漏水等情况,如果供热公司在试压之前没有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供热公司承担责任。发生漏水导致楼下用户遭殃的,可向楼上用户要求索赔。另外如果因为邻居私自改动供热设备影响自家供热效果的,市民可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停止侵害,造成的损失也可要求赔偿。(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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