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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团疑卷土重来 国家旅游局发布条款新解读

来源:青岛日报-- 2014-01-02 14:55:30 字号:TT

  春节出境游日前已进入报名高峰期,对许多首次或并不经常出国的岛城市民而言,购买当地特产是出境游的重要内容之一,但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让旅行社“谈购色变”,近日,国家旅游局首次发声对旅游法条款进行解读,明确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与购物,是否自此后“两全其美”?

  误读:旅行社怕担责导致购物难

  回想起前不久休年假时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十日游经历,刘女士既满意又不满意。所谓满意是欣赏了美景,旅行社服务也没啥可挑剔;不满意的则是购物没有尽兴,由于语言不过关,刘女士无法在自由支配时间买到当地的特色纪念品,同团的几个游客也多次向导游表达了购物的希望,但导游却一再婉拒,“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不能向游客推荐购物场所,哪里可以买东西我也不知道。”导游的解释最终没有让刘女士的澳新之行实现完美,“外出旅游,如果不买点当地特产纪念品,感觉就像没有出去一样,旅游与购物不能两全其美吗?”刘女士向记者提出了疑问。

  业内人士表示,在旅游法出台以前,进店购物是不少游客投诉的焦点,如今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条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被许多旅行社“误读”,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岛城很多出境社在具体发团时大多干脆“一刀切”,完全放弃了购物,这让许多热爱购物的游客很扫兴,因此不带游客购物引发的游客投诉不在少数。

  疑问:“购物团”是否会重现

  眼下正是春节出游的报名高峰,对于国家旅游局首次发声解冻购物游,一些消费者不由浮想联翩,既然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指定购物”,是否意味着国家旅游局给目前高涨的出游价格“降降温”?以前的低价团是否会重现?

  王诵译认为,这条官方细则,更全面地保证了旅游者的利益,但不会降低旅游成本,所以不会出现团费大幅降低的情况。

  张文则表示,以前旅游市场上的“白菜价”将会一去不复返,因为以往的指定购物都是通过“回扣”、“佣金”等方式摊平出游价格,让游客“看上去”更加便宜。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虽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指定购物,但同时规定旅行社不能以收受 “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购物和安排自费项目,所以出游价格仍然会维持现状。

  新解:协商一致后游客可到指定场所购物

  今后,像刘女士这种“想购物而不能购物”的窘境将得到解决。日前,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旅游法条款进行解读:“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对于国家旅游局首次对旅游法条款进行解读,在岛城旅游界引起了热议。青岛旅行社协会会长王诵译认为,此次通知可看做是行业内针对旅游法的首个解读,具有一定释法的意义,对于及时纠正一些错误的理解,矫正一些错误的执法操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有利于旅游业统一执行操作。

  青岛中旅总社副总张文则认为,在此前一段时间,不少旅行社对于指定购物以及安排自费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其实旅游法并非完全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而是指旅行社不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购物点。在不影响客人利益的情况下,在行程的自由活动时间,旅行社还是可以为游客推荐部分免税店及面向当地居民开放的大型百货商场。“是否有购物点、在哪里购物、购物时长等等都是要和游客商榷后,明明白白写进合同,经游客确认同意后,就不会擅自变更行程,这也是‘透明团’一直遵循的标准。”张文表示。

  ■链接

  继续严查零负团费

  记者自市旅游局获悉,2013年1月至11月底,市旅游局受理来话、来访、来信等旅游投诉及咨询6375件,青岛旅游市场仍存在广告宣传不规范、合同签订不严谨等十大服务问题。

  市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市旅游局仍将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是查处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企业在招徕宣传、零负团费、委托代理、门票公示等方面的经营行为将重点查处。(记者 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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