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作为试点省份城市,青岛也正式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前期青岛水资源费档案资料交接、税源核查登记等工作已经完成,全市1049户取水用户纳入征税范围。那么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如何确定?税额标准是多少?具体将如何征收?居民使用自来水会受影响吗?带着一系列热点问题,记者专访了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负责人,为大家带来水资源税相关权威信息。
家庭生活等六种情形不缴税
据税收管理一处负责人介绍,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但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在内,有六种情形不缴纳资源税。
高耗水特种行业税负提高
据税收管理一处负责人介绍,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青岛适用地表水税额标准为0.1元-5元/立方米,其中适用税额最低的是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0.1元/立方米;最高的是特种行业5元/立方米。青岛适用地下水税额标准为0.2元-20元/立方米,其中适用税额最低的是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为0.2元/立方米;最高为非超采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的特种行业,为20元/立方米。
税收管理一处负责人表示,水资源税改革提高了高耗水特种行业用水税负和超计划取用水的税负。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地表水税额标准为5元/立方米,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税额标准为20元/立方米。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
2018年1月为首个征期
税收管理一处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水资源的征管模式。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实施办法》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实现纳税人、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三方涉税信息共享。
水资源税纳税期限为按季征收,超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青岛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份的税款在2018年1月16日前申报缴纳。
税收管理一处负责人表示,2018年1月将迎来首个征收期,目前主管地税机关已对全市所有水资源税纳税人全部进行培训辅导。纳税人对试点政策和征管系统有疑问,也可以及时和税务部门联系,我们将指导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申报。
不增加农民负担
税收管理一处负责人介绍,水资源税改革设定了6种减免税情形,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考虑特殊生产工艺不消耗水资源情况,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对于农民朋友来说,浇地灌溉都要用不少水,那么,征收水资源税后,农民在用水方面花的钱会不会变多?税收管理一处负责人表示,根据《实施办法》,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我省确定为每立方米0.1元/立方米,不增加农民负担。(记者 周晓峰 通讯员 王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