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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今年废止政府规章84件 看看都有哪些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鄂梦遥 2017-12-29 13:46:26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12月29日讯(记者 鄂梦遥)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29日上午,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2017年度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已经完成,近期已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清理文件。本次梳理的219件规章中,废止规章84件,修改规章27件,修订规章5件。

废止或者宣布失效84件政府规章

从法律的时间效力来看,任何法律的时间效力都不是无限的,政府规章同样如此。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84件规章予以废止,重点解决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问题。这批规章的废止,对于完善我市规章制度体系、全面深化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废止的规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宣布失效部分规章,包括《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出租客车安装防护栏的通告》《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是对适应当时情况,已不再执行规章予以废止。包括《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是新法规代替了原规章。包括《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等。

四是与上位或者国家、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规章予以废止。这些规章制定的时间比较早,制定时上位法还不完备。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改,这些政府规章应当废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我市《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应当废止。

修改或者修订32件政府规章

本次共修改或者修订了32件市政府规章,按照立法程序,前后历时6个月,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等进行了反复修改和组织论证,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将规章修订草案上报市政府审议通过。修改或者修订的规章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全面清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制度障碍,突出立法为民的理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次规章修订注重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让行政审批办理“最多跑一次”。对无上位法依据而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的义务性规定作了修订。如将《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调整旅馆开办审批为后置审批;取消多种登记,取消了《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涉及的外地入青企业登记、《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涉及的外地试验检测单位登记,调整为企业基本信息抄告制度;纠正处理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将刻制公章管理方式予以相应的调整,由原来的审批准刻备案制度修改为登记备案制度,并采取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即时备案监督。同时,放宽了对专用印章刻制数量的限制,规定同一单位的单位名称章只准制作一枚,专用章可以编号制作多枚。

二是调整有关收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如对《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白蚁预防手续审批修改为服务协议管理,并取消了向社会收取的白蚁防治费。取消《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的口岸管理费;取消《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涉及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将《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征收,调整《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涉及的招投标保证金规定等。

规范中介服务,对《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涉及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出具主体及程序、《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涉及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及检测主体、《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涉及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出具主体及程序等有关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国家规定予以修订,并对相关规章涉及的中介收费问题进行了修订。

三是注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为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我们修订了《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同时《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广告法》对审批范围、限制区域进行修订,强化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更好的美化城市环境。

四是注重民生政策改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取消《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向社会征收的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涉及的生育政策及有关待遇进行了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是根据工作实际修改其他事项。调整《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有关审批程序;修改《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涉及的招投标、建筑业企业、造价等规定等。此外,《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野生鸟保护办法》与实际情况变化较大,列入2018年修订计划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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