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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制造"车祸"谋取暴利 伙同他人骗保170余万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8-01-29 15:22:42 字号:A- A+

利用手中的职权,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伙同他人骗取车保理赔金共计170余万元。近日,市南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终于使一起诈骗车辆保险诈骗团伙案水落石出。今年1月初,数名犯罪分子被提起公诉。

审查逮捕中发现“案中有案”

2016年初春,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一起保险诈骗案进行审查时发现:涉案犯罪嫌疑人并未实际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责任一方,却出现了此人的身份信息,这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

在此之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公安机关移交了30起疑似诈保案件,其中20起事故与之类似,且都是由孙某某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综合种种迹象,孙某某极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在掌握这些情况后,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将线索移送给该院反渎职侵权局。

办案检察官通过比对分析这20起事故,发现这些车辆事故集中发生在2015年间,且多是深夜发生撞车,检察官还发现,由孙某某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当事人的签字中有部分同名人的签字笔迹存在明显差异,不同当事人所留的联系方式也是同一手机号码。

经查,手机号机主是青岛成通达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宋某某,而所有事故理赔金,一部分转到了宋某某情人马某菲的母亲王某的银行账户内;一部分通过转账,用于马某菲在医院生孩子的花费,而住院病历中家属签字一栏中清楚的显示是“宋某某”,这最终证明保险理赔金的真正拥有和支配的人就是宋某某。而通过调查发现,孙某某与宋某某在涉案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两个半月时间内联系非常频繁。

结合本案其它有力证据,办案人员终于查清了宋某某在2012年至2015年,通过伪造28起交通事故骗保的事实,其中有20起事故的发生时间与孙某某、宋某某联系密切的时间相高度吻合。

案件侦查期间毫不收敛

孙某某与宋某某等人之间的犯罪事实还未完全查清,办案检察官和民警又发现孙某某与青岛鑫晟通汽车维修公司负责人史某某相熟,且联系密切,史某某1982年出生,曾因伪造车辆事故骗保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办案人员侦查发现,2017年2月27日,史某某与孙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说道:“孩子老师的车,我报今天早晨了。”孙某某回复:“好。”这条微信聊天记录引起了该院办案人的高度重视,什么叫做“我报今天早晨了”?交通事故又不能提前预知,难道又是人为炮制了一起假事故?

办案人顺着这一线索继续调查,发现孙某某孩子教练贺某家里的车于2月27日早晨在本市杭鞍高架桥上与一辆挂黑龙江临时牌照的奔驰车发生刮擦,保险公司理赔了2.6万余元。办案人员调取了事故车辆的行车规迹,发现该车从2月21日到2月27号下午一直停在史某某的修理厂,当天早晨根本不可能出现在杭鞍高架,这分明是孙某某、史某某、贺某等人一起编造出来的假事故。

顺着孙某某与史某某勾结制造假事故这一线索深挖,办案人员终于查实了孙某某与史某某等人在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间,通过预谋后,利用在史某某的修理厂维修或借用的车辆,由史某某等人在未发生任何实际车辆碰撞的情况下,伪造10起车辆交通事故,由孙某某就上述假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共骗取保险理赔款2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滥用职权,终自食恶果

2018年1月10日,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诈骗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庭审期间,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在处理辖区内宋某某等人故意制造的车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宋某某等人利用借来的车、在修理厂修理的车和套牌车故意制造假事故主观上是明知的,但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听之任之,在事故中认定书中的驾驶员未到场、事后在事故认定书中补签字或者冒名签字、使用大量套牌车制造事故、甚至在没见过驾驶人的驾驶证,仅提供了驾驶证信息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放纵宋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致使大量的假事故通过孙某某的手洗白,致使保险企业遭受14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与史某某等人预谋后,利用在修理厂维修或借用的车辆,由史某某等人伪造10起车辆交通事故,由孙某某就上述假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史某某等人骗取保险理赔款24万余元,该10起犯罪事实中的前9笔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的共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2017年2月27日孙某某和史某某、贺某等人实施的第10笔犯罪事实,孙某某既有将贺某介绍给史某某利用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非职务行为,又有明知上述情况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职务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的共犯,应数罪并罚。综上,孙某某滥用职权罪涉案数额共计149.6万元,诈骗罪涉案金额共计24.6万余元。

社会效果良好,保险机构理赔报案数同比下降2000余起

该案的成功查办,在交警部门、汽车维修行业、保险行业中形成了强烈震慑,收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青岛市保险业反欺诈中心数据统计,自该案查办以来,青岛市保险机构接收交通事故领域保险理赔报案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000余起,该中心特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以示感谢;同时,该案的查办也为执法办案规范化敲响了警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警示教育,以此案例为反面教材,时刻敲响警钟,使执法人员时刻做到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不忘初心、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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